山口株式会社诉上海T进出口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原告:山口株式会社
被告:上海T进出口公司
被告:万某
第三人:上海Z贸易公司
案情简介
2005年4月,山口会社向被告T进出口公司出售一批货物。该批货物实际为第三人Z公司委托进口,T公司提取该批货物后实际交付给Z公司。2005年6月,T公司在收到智意公司支付的部分货款后向山口会社进行了支付,剩余款项因未按时结算,经山口会社委派职员叶警春的催讨,万某作为山口会社和T公司建立买卖合同关系的介绍人,出具了 《欠款条》、《保证书》和《关于未结货款的说明》。
因T公司和万某均不履行付款义务,山口会社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货款、逾期付款利息和相关损失,并要求万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进行了审理,查明T公司与山口会社建立了买卖合同关系,货物实际购买方Z公司已与T公司结清了货款,万某出于真实意思表示提供了保证书。据此,法院判决被告T公司支付剩余货款和逾期付款利息,万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律师点评:
一、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均选择中国的法律,且不违反我国法律,故法院依据中国的法律进行裁判。
二、本案中,万某向原告出具了保证书,根据法律规定,属于提供保证担保,在没有约定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的情况下,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视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