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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诉许某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

发布日期:2011-3-4 [字号: ]

杨某诉许某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
原告:杨某  
被告:许某、顾某
案情简介:
2007年3月原告经中介人与两被告签订一份《工程分包协议书》,约定了工程范围、工程地点等内容,协议书还约定了合同签订后收取原告保证金2万元。由于被告迟迟不安排施工,原告起诉要求双倍返回保证金,并要求被告赔偿为准备施工而支出的交通、误工等相关费用。
被告称双方签定的并非正式合同,且原告作为承包方、被告作为发包方都不具有相关资质,所以协议无效。被告称未收到原告方的保证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及两被告无建筑装饰装潢工程承包和发包资质,因此原、两被告签订的《协议书》应为无效。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原告主张其向被告支付了工程保证金2万元以及为订立该合同产生的车油费、买路费、误工费、伙食费,以及等工损失,原告应对自己提出的上述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然而,本案中原告均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点评: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本案中,原告杨某作为承包方不具有施工资质,其与被告签订的工程协议当然会被认定无效。
二、合同被认定无效并不表示双方都没有任何责任了。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被认定无效的,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的损失,双方均有过错的,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如果原告能证明其确实有交给被告2万元保证金的话,最起码该保证金还是可以请求返还的,但原告没有证据证明。
律师提醒:
1、建设工程合同要求承包人具备相应的资质,否则合同将被认定无效,如果承包方不具备资质或者超越了资质等级,其在签订合同时应充分预见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
2、在钱或物的交付上,一定要注意保存交付凭证,以避免发生纠纷时对是否交付的问题争论不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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