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与乙袜厂于某年4月6日签订了一份丝袜供应合同。合同规定:乙袜厂向甲公司供应丝袜2万双,总价款人民币4万元,同年4月20日交货,货到付款,合同有效期至同年4月30日止,双方若有违约应支付违约金。5月9日,乙袜厂送来2万双丝袜。甲公司以交货已过合同有效期为由拒收货物。经乙袜厂再三请求,甲公司同意接受2万双丝袜。次日,甲公司销售人员将丝袜售出5000双,其余入库存放。6月底乙袜厂电话催付货款,甲公司原签约人称,丝袜已卖出5000双,其余存在库中。同年10月8日,乙袜厂派人来收取货款,甲公司认为此批货系暂时代为保管,除已代售的5000双丝袜货款如数支付外,其余丝袜应由乙袜厂取回。但乙袜厂要求给付全部货款。 试分析:(1)甲公司起初拒收货物是否有法律依据? (2)乙袜厂要求甲公司给付全部货款是否有理? (3)乙袜厂在履约过程中应承担什么违约责任? (4)甲公司在履行合同中是否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答题要点:(1)乙袜厂逾期交货,又未在发货前与甲公司协商,应认定乙袜厂违约。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甲公司起初拒收货物是有法律依据的。(2)后甲公司同意接受乙袜厂迟延交付的货物并第 5 页 共 25 页 将部分货物出售,因此乙袜厂要求甲公司给付全部货款有理。(3)乙袜厂逾期交货,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向甲公司偿付逾期交货违约金。(4)甲公司逾期付款,因比照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乙袜厂偿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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