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合同信用促进会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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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合同信用促进会四届四次
上海市合同信用促进会第四届理
上海市合同信用促进会四届理事
沪合促〔2024〕1号
乐贵忠会长走访金山、嘉定促进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领导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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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合同信用促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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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表彰2023年度会员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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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 知
上海市合同信用促进会致全市会
关于印发《上海市合同信用促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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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启用小款“上海市守合同重

食用色拉油设备买卖问题?

发布日期:2016-5-10 [字号: ]

    某粮油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引进一套生产食用色拉油的设备,在还未开工时,2000年11月20日某工厂(以下简称乙方)因年终将给职工分发一些福利用品,找到甲方购买色拉油。因该公司要一个月以后才能正式生产,所以它与乙方签订的合同明确规定在一个月后生效;而乙方也向甲方提出在12月30日前必须交货。到了12月30日,乙方未收到甲方的色拉油,便去电话询问,要求甲方最迟在2001年1月1日必须交货,否则即解除合同。甲方答复到时保证送货。但1月3日,甲方才将乙方需要的色拉油送到乙方。乙方拒收,甲方认为乙方违约,向法院起诉,要求乙方收货并支付货款。
试分析:(1)甲方的请求有无法律依据?(2)请说明理由。  答题要点:(1)甲方的请求无法律依据。(2)此案涉及到附期限的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合同于合同签订后1个月生效。其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46条。合同约定的甲方交货期限是2000年12月30日,甲方未按时交货,构成迟延履行。并且在乙方确定的宽限期到来时仍未交货,乙方有权解除合同,拒收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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