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合同信用促进会文件
沪合促〔2011〕4号
上海市合同信用促进会关于开展企业合同信用等级和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日常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合同信用促进会,各会员单位:
根据《上海市企业合同信用评价与等级认定办法(试行)》(沪合促〔2010〕9号)和《上海市合同信用促进会关于继续开展“守合同重信用” 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沪合促〔2010〕8号)的相关规定,各促进会从2011年1月开始,可根据企业会员的需求,开展企业合同信用等级和“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日常认定工作。日常认定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1年企业合同信用等级评价与认定的年度为2009-2010年度。
二、日常评价与认定的程序和要求仍要严格按照《上海市企业合同信用评价与等级认定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进行。
三、对于认定为A级以上(含A级)的企业颁发“合同信用等级认定证书”一套和“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证书”一套。合同信用等级由各促进会认定,“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由市促进会认定。两套证书统一由市促进会颁发。
四、作为第三方参加企业合同信用评估的评估公司,须向上海市合同信用促进会申请参加企业合同信用评估工作,并与上海市合同信用促进会签订《上海市合同信用评估协议》,方能参加企业合同信用的评估工作。
五、上海市合同信用促进会应将参加企业合同信用评估工作的评估公司名单通知各区县促进会,各区县促进会应在该名单范围内选择评估公司委托进行企业合同信用的评估工作。非签约的评估公司的评估结果,不予认定。
六、合同信用评估费收费标准,按照商定的价格,分型收取。两套证书的制作费统一为500元,“守合同重信用”铜牌的制作时间为每个季度的最后15日,其余证书随时制作。需要在《解放日报》上公示的企业收费600元,需要特殊公示的收费标准另行商定,公示时间统一为2011年12月。
评估费由评估公司收取,证书制作费和公示费由上海解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收取。
上海市合同信用促进会
二○一一年一月十一日
主题词: 促进会 日常认定 通知
抄送:上海市工商局
上海市合同信用促进会秘书处
2011年1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