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合同信用促进会文件
沪合促〔2011〕3号
关于发布《关于信用评估机构参加企业信用评估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合同信用促进会、各有关评估公司、各会员单位:
现将《关于信用评估机构参加企业合同信用评估的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关于信用评估机构参加企业合同信用评估的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市合同信用促进会
二O一一年一月十日
主题词: 评估机构 信用评估 管理办法 通知
抄送:上海市工商局
上海市合同信用促进会秘书处
2011年1月10日印发
关于信用评估机构参加企业合同信用评估的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信用评估机构对企业合同信用的评估行为,保持合同信用评估市场的正常秩序,确保评估结果客观公正,保障参评企业的合法权益,对参加企业合同信用评估的机构进行审核,择优遴选出符合标准,并具执业操守和社会公信力的信用评估机构,特制定本办法。
一、信用评估机构参加企业合同信用评估应遵循以下原则:
1、总量控制的原则;
2、好中选优的原则;
3、建立淘汰机制的原则;
二、参评机构准入的基本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1、上海市合同信用促进会会员;
2、主营业务为:资信评估或企业信用管理、咨询;
3、注册在本市的企业;
4、企业设立并经营2年以上;
5、企业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以上;
6、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上;
7、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分类管理中,不得被认定为三、四类企业;
8、企业法定代表人无不良个人信用记录。
三、参评机构准入的具体标准:
1、有严格的评估业务制度及质量控制流程;
2、拥有以数据库为核心的内部网络;
3、近两年平均业务收入人民币100万元以上,其中50%以上是评估业务收入;
4、从业人员中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占员工总数80%以上;
5、具有CPA、CFA、经济师或其他中级以上(含)职称人数占员工总数40%以上;
6、具有两年以上企业评估经验的人员占员工总数60%以上;
7、企业有两项以上具有品牌或影响的企业项目的评估经验;
8、企业在诚信建设方面受到过地市级以上政府的表彰。
四、申请参评机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参加企业合同信用评估申请书;
2、评估机构申请参加企业合同信用评估的基本情况表;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5、上年度审计报告(含财务报表);
6、办公场所及组织机构情况。
五、市合同信用促进会秘书处对申请参评机构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听取参评机构对自身情况的介绍,查看相关的证明材料,了解参评机构内部建设等情况。在符合条件的基础上,按照具体标准设定的各项分值进行评分,在总量控制和好中选优的原则下,讨论决定参加企业合同信用评估的名单,并在“上海市合同信用网”上公布。
六、市合同信用促进会秘书处对参加企业合同信用评估的机构加强管理和考查,严重违规的将取消企业合同信用评估的资格,具体考查内容如下:
1、参评机构对参评企业的信息采集是否合法;
2、参评企业在操作评估过程中是否保持了客观、公正、科学;
3、参评机构是否为参评企业的评估信息保密;
4、参评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是否是全面反映了企业合同信用评估指标;
5、参评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是否经过严格的质量控制,与所采集的信息相符;
6、参评机构对参评企业的认定等级是否有任何承诺、保证、暗示;
7、参评机构在参评过程中为提高市场占有率是否有不正当竞争行为。
七、市合同信用促进会根据市场的需求情况,每年与申请参评的企业合同信用评估机构签订为期一年的合同,并将签约的参评机构名单通知各区县合同信用促进会,各促进会在该名单的范围内选择评估机构。
八、各区县促进会每年应对参评机构按照第六条的要求进行考察,并向市促进会书面报告考察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