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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2009年度企业合同信用评价工作的补充通知 沪合促〔2010〕10号

发布日期:2010-7-19 [字号: ]

上海市合同信用促进会文件

沪合促〔2010〕10号
 
上海市合同信用促进会关于开展
20082009年度企业合同信用评价工作的补充通知
 
    各区县合同信用促进会,各会员单位:
    合同信用促进会的政会分离工作已基本结束,20082009年度企业合同信用评价工作应按照《上海市合同信用促进会关于开展20082009年度企业合同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沪合促〔20094号)的总体要求和安排进行,同时根据上海市合同信用促进会第二届会员大会的会议精神进行适当调整,特补充通知如下:
    一、为保证政会分离工作,本次企业合同信用评价工作的周期相应延长,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1、受理培训及实施评估阶段:201011日-930日。
    2、意见征询阶段:2010108日-1025日。
    3、等级认定阶段:20101026日-1110日。
    4、守重认定阶段:20101111日-1130日。
    5、公布结果与授证阶段:2010121日-1231日。
    二、对于A级以上(含A级)的企业颁发“合同信用等级认定证书”一套和“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证书”一套。合同信用等级由各促进会认定,守重企业由市促进会统一认定。两套证书统一由市促进会颁发。
    三、各区县促进会根据实际情况掌握工作进度,以区县为单位,相对集中,灵活操作。
    四、对于个别参评企业在经营中急需证书的情况,可酌情处理。
    五、各区县促进会应当在1110日前,将申报上海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按规定格式报市促进会。
 
上海市合同信用促进会
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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