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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开展“守合同重信用” 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沪合促〔2010〕8号

发布日期:2010-7-19 [字号: ]

上海市合同信用促进会文件

沪合促〔2010〕8号
 
上海市合同信用促进会关于继续开展
“守合同重信用” 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合同信用促进会,各会员单位:
    根据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沪工商法〔2010184号),《上海市企业合同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沪工商合〔2005150号)文件已废止,“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认定工作同时移交给上海市合同信用促进会。
    上海市“守合同重信用”活动自1986年开展以来,从2003年开始,由评比活动转变为认定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成为我市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得到了有关主管部门的积极评价和广大企业的高度认可,也是促进会服务企业的主要内容之一。因此,经主管部门同意,上海市合同信用促进会在深入开展企业合同信用评价工作的同时,继续开展“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认定工作。今后,“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认定工作与企业合同信用评价工作同步开展,每两年集中认定一次,在不开展集中认定的年度形成日常工作机制,集中认定和日常认定的评估与认定周期均为两年。
上海市合同信用促进会
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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