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合同信用促进会文件
沪合促〔2010〕7号
上海市合同信用促进会第二届会员大会第一次会议
关于上海市合同信用促进会会费缴纳标准的决议
上海市合同信用促进会第二届会员大会第一次会议于 2010年6月4日下午召开。应到成员71名,实到54名,超过三分之二。大会对上海市合同信用促进会会费缴纳标准(草案)进行认真审议,全票通过上海市合同信用促进会会费缴纳标准。现予公布。
上海市合同信用促进会
二O一O年六月四日
主题词:合同 促进会 会费缴纳 标准 决议
发: 各会员单位
抄送:市工商局领导
上海市合同信用促进会秘书处
2010年6月4日印发
附件
上海市合同信用促进会会费缴纳标准
按照本会《章程》的有关规定,本着会员数量、会员单位性质不同应有所区别和自愿缴纳的原则,确定市合同信用促进会的会费缴纳标准为:一般单位会员每年2000元、理事单位每年4000元、常务理事单位每年5000元、副会长单位每年6000元、会长单位每年10000元。个人会员每年不低于200元。各区县(企业)合同信用促进会按照每年所收取会费的10%缴纳,最高不超过3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