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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届会员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上海市合同信用促进会会费缴纳标准的决议 沪合促〔2010〕7号

发布日期:2010-7-19 [字号: ]

上海市合同信用促进会文件
 
沪合促〔2010〕7号
 
上海市合同信用促进会第二届会员大会第一次会议
关于上海市合同信用促进会会费缴纳标准的决议
 
    上海市合同信用促进会第二届会员大会第一次会议于 2010年6月4日下午召开。应到成员71名,实到54名,超过三分之二。大会对上海市合同信用促进会会费缴纳标准(草案)进行认真审议,全票通过上海市合同信用促进会会费缴纳标准。现予公布。
 
                                 上海市合同信用促进会
                                 二O一O年六月四日
 
主题词:合同  促进会  会费缴纳 标准  决议
  发:  各会员单位
抄送:市工商局领导
上海市合同信用促进会秘书处              
2010年6月4日印发
 
附件
 
上海市合同信用促进会会费缴纳标准
 
    按照本会《章程》的有关规定,本着会员数量、会员单位性质不同应有所区别和自愿缴纳的原则,确定市合同信用促进会的会费缴纳标准为:一般单位会员每年2000元、理事单位每年4000元、常务理事单位每年5000元、副会长单位每年6000元、会长单位每年10000元。个人会员每年不低于200元。各区县(企业)合同信用促进会按照每年所收取会费的10%缴纳,最高不超过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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