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合同信用促进会第二届九次理事会议于2015年12月11日下午在长安大厦1号楼418会议室举行。会议应到理事单位代表 35人,实到26人,符合《章程》规定,本次会议有效。
根据《章程》第十九条规定,上海市合同信用促进会每五年为一届,第二届上海市合同信用促进会已完成其任期。
经与会理事讨论并表决,形成以下决议:
1、第二届由2010年6月4日成立,任期至2015年6月3日已届满。因会长、秘书长人选未定,以书面形式征求理事意见,并向上海市社团管理局报告第二届延期一年的申请。现会长、秘书长人选已由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荐,初步具备换届选举条件。现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讨论决定:于2016年1月7日下午,在维也纳酒店三楼宴会厅召开第三次会员大会并举行换届选举。
2、审议通过第三届一次会员大会议程(草案),第二届理事会工作报告(草案)、财务报告(草案)。
3、同意第三届理事会34名理事候选名单。
4、同意第三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候选推荐名单,并提交第三届第一次理事会审议;
5、同意《第三届理事会选举办法(草案)》
6、同意《章程(修改稿)》。
7、以上相关事项均提交第三届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上海市合同信用促进会
二O一六年元月四日
主题词:合同 促进会 理事会 决议
发: 各会员单位
抄送:市工商局领导
上海市合同信用促进会秘书处 2016年1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