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合同信用促进会第三届会员大会第一次会议
关于第三届会员大会选举表决办法的决议
上海市合同信用促进会第三届会员大会第一次会议于 2016年1月7日下午召开。应到成员57名,实到51名,超过三分之二。大会对上海市合同信用促进会选举表决办法进行认真审议,全票通过上海市合同信用促进会选举表决办法的报告。现予公布。
上海市合同信用促进会
二O一六年一月七日

主题词:合同 促进会 选举 表决 决议

发: 各会员单位

抄送:市工商局领导

上海市合同信用促进会秘书处 2016年1月7日印发
附件:
上海市合同信用促进会
第三届会员大会选举表决办法
一、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和上海市合同信用促进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二、会员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应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三、理事会召开会议,出席人数超过应到人数的三分之二方为有效,理事会决议须经应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四、章程修订议案采取一次性举手表决方式进行。
五、组织机构产生及人选的选举、决定采取举手方式分批进行表决。
第一批理事会成员,由会员大会对候选人进行一次性举手表决;
第二批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由理事会逐一进行举手表决;
第三批法定代表人和秘书长人选,由理事会逐一进行举手表决;
第四批副秘书长人选,由理事会一次性举手表决。
六、理事的选举
(一)本会第三届理事会由34名理事组成。
(二)理事候选人由本会二届理事会在充分酝酿、民主协商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推荐产生。
(三)大会选举采取等额选举,并以举手表决方式进行。
(四)因特殊原因未能参会会员,可通过书面投票或委托他人投票。
七、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的选举
会长、常务副会长、
副会长候选人在第三届理事会基础上推荐产生,提请三届一次理事会选举表决。采取等额选举,并以举手表决形式进行。
八、法定代表人与秘书长人选的决定
本会法定代表人人选由第三届理事会推荐并决定,秘书长人选由第三届理事会推荐并决定聘任。
九、副秘书长的聘用
副秘书长人选由秘书长提名,理事会决定聘用。
十、本办法经上海市合同信用促进会第三次会员大会通过后施行。
上海市合同信用促进会
二O一六年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