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原告:张某
被告:徐某
案情简介
2008年7月21日,原告张某在看房屋之后,通过中介与徐某签订了购房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徐某将房产证交与中介保管。张某依约先后支付了部分房款,后认为徐某故意隐瞒了该房屋日照不足的情形,且房产证上登记为公寓并非自己想购买的住宅,故以此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该房屋买卖合同并拿回购房款。
被告徐某认为,原告在签订合同时对房屋的日照不足等情况是知情的,房产证备注栏有记载日照不足,不同意解除合同。被告还提供了中介方的两名员工出庭作证,证明原告知情的事实。
法院认为,证人证言及房地产权证上的记载均显示原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房屋的实际情况,故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提醒:
一、就房屋买卖而言,如果房屋存在瑕疵,卖方应当在签订合同之前告知买方并保留已经告知的证据,以防止买方以存在瑕疵为由要求解除合同。
二、对于买房者来说,在决定买房之前,对于一些可以通过公共渠道(如房产档案室)了解的信息应当先了解清楚,避免被推定为已经知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