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案例
山东省日照市圣公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圣公公司”)分2次向农行日照市东港区支行借款30万元,第一笔20万元期限自1997年1月8日至同年12月8日,第二笔10万元自1997年9月28日至1999年3月28日。
第一笔借款到期后,双方协商展期至1998年11月8日。东港支行于1998年12月10日对第一笔借款进行了催收; 1999年11月20日,对第二笔借款进行了催收。2001年4月21日、2003年4月15日、2004年4月28日,东港支行三次向圣公公司送达了公证借款催收通知书对2笔借款进行催收。2002年12月,圣公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2005年12月,农行岚山支行(由东港支行岚山办事处变更)与第三人韩帮峰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30万元债权转让给韩帮峰。2006年2月,岚山支行向圣公公司送达了债权转让通知。
因圣公公司未还款,债权人韩帮峰起诉至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要求圣公公司偿还借款30万元。圣公公司辩称,被诉主体已不存在,且原告的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应驳回诉讼请求。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东港支行与圣公公司签订的2份借款合同均合法有效,圣公公司应按借款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岚山支行将债权转让给韩帮峰并履行了通知义务,该转让行为有效。在债权转让前,原债权人均在两年内进行了催收,未超过诉讼时效。圣公公司系被吊销营业执照,仍具备法人资格,应承担民事责任。遂判决:圣公公司偿还韩帮峰借款30万元。
圣公公司不服,提出上诉,请求驳回韩帮峰的诉讼请求。 哪个黑客信誉?黑客QQ多少?黑客是谁?哪个黑客收徒?我想做黑客。怎么成为黑客?加QQ717788272
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第一笔借款到期后,债权人的催收行为已超过两年诉讼时效。第二笔借款于1999年3月28日到期,债权人于1999年11月20日、2001年4月21日进行了催收,引起诉讼时效中断。圣公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未办理注销工商登记手续,此后该公司的经营处于非正常状态,债权人于2003年4月15日、2004年4月28日向圣公公司送达催收通知书,说明其有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因该公司无人签收致使意思表示未到达圣公公司的责任不应由债权人承担,应当认定债权人该两次催收行为能够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2006年2月,岚山支行及韩帮峰将债权转让通知送至圣公公司法定代表人,引起诉讼时效中断,自此时至韩帮峰起诉,该笔债权未超过诉讼时效。遂判决:撤销(2007)岚民二初字第306号民事判决;圣公公司偿还韩帮峰第二笔借款10万元;驳回韩帮峰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由于2笔借款属于两项债权,其到期日不同,其诉讼时效起算也不同。第一笔借款1998年11月8日到期,1998年12月10日银行进行了催收,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重新计算2年的诉讼时效,这意味着债权人应当在2000年12月10日前主张权利,但债权人直到2001年4月21日才进行催收,超过了诉讼时效。
律师提醒:
当事人应当及时地行使自己的权利,超过诉讼时效,将丧失胜诉权,得不到法院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