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诉范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07年5月,宋某和范某通过合富置业公司居间介绍,达成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范某将所有的一套房屋连装修家具以81万转让给宋某,同时范某在合同补充条款承诺于2007年7月31日之前将户口迁出该房屋,若未能办妥的,范某应按日向宋某支付房款的万分之五作为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宋某支付了81万,其中1万元作为范某户口迁移的暂扣款由合富置业公司代收。房屋依约交付并办理了转让过户手续,宋某取得房产证。但由于范某一直未按照约定将户口迁出,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范某承担违约金11万余元。范某则认为还有1万元没有支付属于宋某违约在先,经法院审理,然后判决范某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宋某支付违约金。
律师点评:
一、一份有效的合同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合同双方都应当认真对待。本案中被告范某由于未按照约定迁出户口,被法院判令承担违约责任。
二、本案中,被告主张先履行抗辩权,但未得到法院支持。先履行抗辩权必须是合同明确约定一方义务在先,另一方义务在后;本案中,首先合同并没有将付款先后与户口迁移时间关联起来,其次,原告已经完成了付款义务,只是1万元由中介公司作为户口迁移暂扣款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