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正创新谋发展 锚定目标抓落
最美人间四月天,诚信花开春满
全市合同信用促进会认真学习贯
上海市合同信用促进会2025
不忘初心,守正创新,奋力推进
市合同信用促进会第四届理事会
加强沪苏协会交流 共促企业信
乐贵忠会长走访调研上海新建设
上海市合同信用促进会成立20
认真学习贯彻《意见》对标《意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
关于表彰2024年会员发展工
关于印发《上海合同信用促进会
沪合促〔2025〕1号
感谢信—致全市合同信用促进会
好雨知时节,当春乃发生
为企业赋能 打造高质量发展交
关于印发《上海市合同信用促进

抵销的法律适用

发布日期:2016-4-29 [字号: ]

案情介绍     
    甲商场3月份欲从乙冰箱厂购进冰箱50台,每台2800元,共计14万元。双方约定4月份货到后先付4万元,其余待销售后付清余下的10万元货款。后乙冰箱厂想在甲商场开设销售专柜,打开销路。双方遂签订租赁场地合同,约定租赁期为1年,自同年4月起至次年4月止,月租金2万元,共计24万元。由乙冰箱厂3个月付1次,分4次付清。7月份乙冰箱厂通知甲商场,称用应收甲商场的10万元冰箱货款中的6万元抵销其4月至7月的租金。     
试分析:乙冰箱厂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评析     
    乙冰箱厂的做法符合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我国《合同法》第99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本案中,甲商场与乙冰箱厂互负债务,互享债权,彼此的合同标的物又属于种类和品质相同的货币,也到了履行期,因此,乙冰箱厂可以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同类债务相互抵销的规定,通知甲商场对6万元债务予以抵销。
上海市合同信用促进会 上海合同信用网 版权所有 未经同意不得拷贝本站所有内容 违者必究
上海市合同信用网电话:64753202 技术支持电话:13601900222   Email:huerming@qq.com
由上海申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责技术支持和后台保障 沪ICP备060263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