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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责任险中被保险人保险金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起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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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6-4-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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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09年1月,原告A某为其所有 一辆轿车向X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 商业险,并投保了不计免赔险,保险期 间为 2009 年 1 月至 2010 年 1 月。其 中第三者责任险条款约定,保险车辆使 用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 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 直接毁损,依法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 金额,保险人依据合同约定给予赔偿。 2009年6月,A某驾车不慎与案外人 W某所开的电动车相撞,致W某受伤, 根据交警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书,A 某对该次交通事故负全责。后经交警大队委托法医鉴定,鉴定机构于 2011年10月出具鉴定报告显示W某 构成十级伤残。2012 年 5 月,W 某就 该起交通事故将A某诉至法院,双方 于当月达成调解协议,约定A某向W 某一次性赔偿45000元,A某在履行 了赔偿义务后于 2013 年 1 月向 X 保险 公司要求理赔,X 保险公司抗辩称事故 发生在2009年6月,A某未向保险公 司理赔过,现A某起诉已经过了诉讼 时效。且W某向A某索赔时已过诉讼 时效,A 某当时应抗辩而未提出,故保 险公司可以拒绝理赔。 法院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被告X保 险公司提出W某起诉已过诉讼时效, 原告A某已经没有法定赔偿义务的辩 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 若干问题 的意见》的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 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之日起 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 并能证明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 日起算。本案中,W某的损伤有一个 确诊其损伤程度及治疗的过程,其在鉴 定结论后的一年内提出诉讼未超过诉讼 时效。关于保险公司提出A某起诉已过诉讼时效的辩称,法院认为,本案所 涉保险事故发生在 2009 年,但是 A 某 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到 2012 年 5 月法院 出具民事调解书时才确定,故其诉讼请 求并未超过诉讼时效,保险公司应当按 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理赔。 评析: 本案中涉及两个诉讼时效的问题: 第一,A某因驾驶不慎致W某遭受人 身损害,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人身损害 赔偿诉讼时效为一年,从受伤之日或伤 势确诊之日起算;第二,A某在向W 某赔偿后向保险公司索赔,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纠纷诉讼时效为两年,应自被保 险人赔偿责任确定时起算。在司法实践 中,特别是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中, 第三者经过较长时间的治疗,而后通过 司法鉴定等得以确定自己的伤势,再通 过诉讼等方式向被保险人主张侵权损害 赔偿。等被保险人履行完赔偿责任后再 向保险人主张理赔时,往往距离交通事 故发生时已经超过两年,故以被保险人 责任确定时开始起算被保险人保险金赔 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符合保护被保险人 利益的原则。 (徐汇法院 周隽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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