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银行S支行诉B公司撤销权纠纷案
原告:光大银行S支行
被告:B公司
第三人:C公司
案情简介:
原告对被告享有5000万元的债权,在获知被告将其拥有的对四川某公司95%的股权以4500万元转让给一个刚成立不久的注册资本20万元的公司(即本案第三人)后,提起了撤销权诉讼,要求法院撤销被告与第三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并要求被告承担律师费26万元及诉讼费。
法院审理查明:
(1)2004年3月到10间,原告共借款5000万元给被告,被告尚未还款。
(2)2004年12月1日,被告与第三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一份,约定被告将持有的四川某公司的95%的股权(计4,750万股,每股1元),以4,5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第三人;同时双方确认第三人对被告拥有15,000万元的债权,第三人受让股权后,转让款4,500万元在债权中扣除。同日,四川某公司股东会通过了同意原告将股权转让给第三人的决议。次日,双方即办理了四川某公司的股东变更登记手续。
(3)第三人C公司于2004年10月9日设立,注册资本20万元。
法院判决:
鉴于以上事实,法院认为,注册资本仅为20万元的C公司在设立后的两个月内即对被告形成15,000万元的巨额债权,实难令人置信,在没有证据证明该债权真实性的情况下,认定股权转让属于无偿转让,损害了债权人利益,故撤销了被告与第三人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且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本次诉讼支出的律师费26万元。
律师点评:
一、本案中原告成功地利用法律规定的撤销权诉讼制度维护了自身合法权益,对保证其债权实现意义重大。同时,本案对具有类似情况的债权人也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二、值得指出的是,根据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支出的律师费、差旅费由债务人承担,债权人起诉时可将该费用列入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