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长叶华平赴上海金磐拍卖有限公司走
《新公司法对企业经营的影响与应对》
牵线搭桥 助力企业发展
抓紧抓实 为2024年工作开好局起
走进徐汇国投集团,开展上海市“守重
徐汇合同信用促进会会长、秘书长带队
踔厉奋发启新程 守正创新向未来
徐汇区合同信用促进会第六届理事会理
召开第五届九次理事会通过新一届理事
第五届理事会监事候选单位(人)征询
关于申报2017-2018年度企业
关于2016-2017年度企业合同
关于开展上海市企业合同信用等级评估
关于申报2015-2016年度合同
组织会员参观全国“守重”地铁展通知
【重磅】国家级2014-2015年
重要通知!!
会议通知

章 程 (2003.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社会团体定名为:上海市徐汇区企业合同信用促进会

(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是徐汇区区域内企业(以下称本区企业)及有关管理部门自愿联合组成,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参与上海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积极探索建立企业合同信用评价机制,促进企业树立信用意识,提升企业合同信用水平;增强企业参与国内外的市场竞争能力,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繁荣和促进徐汇区的经济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徐汇分局的业务指导和徐汇区社会团体管理局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上海市医学院路92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负责对本区企业合同信用评价活动的培育辅导;

二、承担对本区企业合同信用等级的认定工作;

三、开展有关合同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工作;

四、组织企业合同管理工作的经验交流,开展调查研究和理论研讨;

五、向会员提供合同信用信息;接受国内企业对会员单位信用的咨询服务;

六、建立本区合同信用等级会员企业的档案;

七、接受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徐汇分局委托的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由单位会员组成。单位会员为:本区域内获得过“重合同、守信用”称号的企业或在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合同信用较好的企业及有关管理部门。

第八条 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合同信誉好,无违法经营行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的权利;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自由退会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 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支持本会的工作。

六、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和证牌。会员如果一年不履行义务,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一、 违反本章程,经规劝不改正的;

二、有重大违法经营活动被查处或者因信用问题被有关部门记录在案的;

二、 被吊销或注销工商企业营业执照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确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主要业务范围;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二、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决定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决定设立和撤销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会长、副会长不超过7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会长会议和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行使社团法人职权。

第二十六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在会长的领导下,主持本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一、受会长委托召集理事会会议;

二、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其他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三、决定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有关组织和人士的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缴纳会费的标准,由理事会讨论决定,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后,登记机关审批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徐汇分局审查同意并报徐汇区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修改时同。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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