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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贤区合同信用促进会组织开展“守合
“花开三月,献给最美的你们——女神
公告
上海市奉贤区合同信用促进会公告
关于印发《2023年上海市社会信用
祝全体女会员女神节快乐
喜报!奉贤区举行第九届区长质量奖颁
通 知
关于开展2020—2021年度上海
喜 讯
关于在会员企业中征集党史教育文稿的

上海市奉贤区合同信用促进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 上海市奉贤区合同信用促进会 。
第二条  本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是由本区域内各类企业单位、经济组织、社会团体自愿组成的 专业性 非营利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指定一名党员担任党建工作联络员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联络员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风尚,组织会员单位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沟通会员和政府及有关部门联系协调;培育企业以诚信守约塑造企业信用形象,拓展市场;参与上海市企业合同信用评价,促进区域内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为提升企业依法经营管理意识和能力,为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服务。
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奉贤区民政局社团局,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和活动地域:上海市奉贤区。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活动原则
第七条  本会的任务:
(一)开展企业合同管理员业务培训辅导;
(二)开展企业守合同重信用和企业合同信用等级评定的推荐工作;
(三)为会员提供社会信用信息,宣传企业诚信、办好合同信用网,为会员服务;
(四)开展法律法规宣传、培训;
(五)组织开展社会信用、合同信用调研、完善诚信守约机制;
(六)组织会员开展参观、学习、考察交流,增进沟通协作;
(七)推荐“守重”企业参加全国“守重”的认定公示。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围绕企业合同信用开展宣传、学习、培训、辅导,组织企业参与合同信用等级的评价认定。组织会员企业开展交流考察咨询调研活动,服务会员企业。
第九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二)民主办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建立民主决策、民主选举和民主管理制度,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三)本会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
(四)本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条  本会由单位会员组成。
第十一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愿加入本会;
(二)承认本会章程;
(三)合同信誉好,无违法行为;
(四)企业成立两个会计年度以上;
(五)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
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审核同意,并发给同意吸收入会的有关证书。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会递交书面函件,并交回会员有关证书。
会员如在年内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经理事会确认,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本会章程的,经常务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并公示。
第十七条 本会建立完整的会员名册和会员诚信档案,并根据变化及时调整。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十八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不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到期应召开换届大会。如遇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换届的,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修改章程;
(二)        制定、修改会费标准;
(三)        制定、修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监事选举办法;
(四)        选举或者罢免理事会理事、监事;
(五)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        审议监事会(监事)的工作报告;
(七)        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八)        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宜;
(九)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到期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理事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召集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起草章程草案,会费标准草案,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选举办法草案,报会员代表大会审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变更或者注销,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或申请登记;
(五)决定会员的除名;
(六)选举或者罢免本会长、副会长;
(七)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的聘免;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二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增补理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秘书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三、四、五、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应由常务理事本人出席。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人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确认。补选的常务理事应在理事中产生。
秘书长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民主方式进行。选举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决议和会议纪要。其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理事(常务理事会)当场审阅、签名。
第二十九条  本会负责人、监事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需要本会法定代表人做出决定而法定代表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由理事会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并形成决议。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会负责人:
(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中担任负责人,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三十二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的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继续连任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代表大会,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四)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一般为专职。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三)向理事会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人选;
(四)向理事会提议聘用或辞退工作人员;
(五)向会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五条  本会设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性工作。
秘书长负责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登记管理机关或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三十七条 本会设监事3名。监事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相同,监事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十八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及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会(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的捐款 ;
(三)在核定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本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促进会的发展。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等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本会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的福利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具体由常务理事会按照国家相应的政策规定制定执行,从本会收入中支付。
第四十三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使用国家规定的社会团体票据。
本会接受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会计监督。
第四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六条  本会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本会注销清算前,应当进行歇业财务审计。
第六章  年度检查、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公开
第四十七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八条  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重大事项报告的相关要求和指引,履行报告义务。
第四十九条  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决议解散的;
(三)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应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本会终止,应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本会的剩余财产,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用于公益性或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五十三条  本会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清算报告书,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完成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 2018 年   十六   日第   届第  次会员(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自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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