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社会团体定名为上海市卢湾区企业合同信用促进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由卢湾区区域内企业及有关管理部门自愿组成的联合性的自律组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参与上海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积极探索建立企业合同信用评价机制,促进区内企业树立信用意识,倡导诚实守信的理念,提升企业合同信用水平;增强企业参与国内外的市场竞争能力,为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繁荣卢湾区的经济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卢湾分局、卢湾区社会团体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上海市桃源路88号1103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负责对本区企业合同信用评价活动的培育和辅导; 二、开展对本区企业合同信用等级的认定工作; 三、建立本区合同信用等级企业的合同信用档案; 四、开展合同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工作; 五、向会员提供企业合同信用方面的信息和资料;接受国内企业对会员单位信用的咨询并提供服务; 六、组织交流企业合同管理工作的经验,开展调查研究和理论研讨; 七、接受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卢湾分局委托交办的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由单位会员组成,单位会员为:在本区区域内获得过“重合同、守信用”的企业、或在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合同信用较好的企业及有关管理部门。 第八条 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合同信誉好,无违法经营行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支持本会的工作。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一、违反本章程,经劝说后不改正者; 二、有重大违法经营活动被查处或者因信用问题被有关部门记录在案的; 三、被吊销或注销工商企业营业执照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确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主要业务范围;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决定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行使社团法人职权。 第二十六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会长的领导下,主持本会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受会长委托召集理事会会议;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其他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有关组织和人士的捐款;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由理事会讨论决定,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后,报区社团管理局审批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提交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上海市卢湾区企业合同信用促进会 二00二年十二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