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社会团体定名为上海市普陀企业合同信用促进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由注册登记地在普陀的工商企业自愿组成,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参与上海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培育企业信用意识,倡导诚实守信的经营理念,提升企业合同信用水平;增强企业市场竞争能力,为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繁荣地方经济服务。 第四条 本会受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普陀分局的业务指导和普陀县社会团体管理局的监督管理,遵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开展各项业务活动。 第五条 本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 负责对本县注册登记的企业合同信用管理的培育、辅导; 二、 监督会员企业遵守促进会章程,规范会员企业的合同信用行为; 三、开展对本县注册登记的企业合同信用等级的组织申报和认定工作; 四、建立合同信用等级认定企业的合同信用档案; 五、开展合同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工作; 六、向会员提供企业合同信用方面的信息和资料;接受企业对会员单位信用的咨询并提供服务; 七、组织交流企业合同管理工作的经验,开展调查研究和理论研讨; 八、接受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普陀分局委托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二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会会员由单位会员组成。申请加入的企业须符合《上海市企业合同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要求。 第七条 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守合同重信誉; 三、 无违法经营行为;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书。 第九条 会员由其负责人或授权委托的人员参加本活动。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获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决定;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支持本会的工作。 六、会员不按期交纳会费或多次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一、违反本章程,经劝说后不改正者; 二、有重大违法经营活动被查处; 三、被吊销或注销工商企业营业执照的。 四、受新闻媒体曝光、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内部管理机制混乱,合同履约率明显下降,在一定期限内未见改进的。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期限五年,代表名额、分配原则及产生方法由上一届常务理事会决定并负责召集、筹备。必要时,可以由会长或常务理事会决定提前或者延期召开。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和财务报告; 四、确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领导本会工作。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必要时,可由会长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审查本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 制定本会管理办法; 四、 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 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时,由理事会单位推荐新的理事,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的职权是: 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权; 二、常务理事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由会长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 三、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 四、常务理事设立秘书处作为办事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在秘书长领导下处理本会日常事务工作。秘书长由会长提名,报理事会通过。 第二十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行使社团法人职权。 第二十三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会长的领导下,主持本会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受会长委托召集理事会会议;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其他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章 经费 第二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会员单位、有关组织和人士的捐款;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由理事会讨论决定,并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社团管理局审批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经费支出 一、 编印、发行内部通讯; 二、 学习、交流、会务、宣传和培训费用; 三、 常设机构人员费用和办公经费等支出。 第二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经费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六章 终止 第三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登记机关申办注销。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提交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上海市普陀企业合同信用促进会 二○○七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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