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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会员企业评估认定“上海市守合同
上海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和“合同

沪静合促〔2023〕4号

发布日期:2023-5-15 [字号: ]

上海市静安区企业合同信用促进会文件
沪静合促〔2023〕4号
上海市静安区企业合同信用促进会
关于印发第二届会员大会有关决议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各相关企业:
    根据本会章程有关规定和上海市民政局印发的《上海市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指引》,本会于2023年4月26日召开会员大会,并于同日召开新一届理事会和监事会全体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如下决议:
    一、 芦琳副会长代表一届理事会向大会所作的工作报告;
    二、上海市静安区企业合同信用促进会章程;
    三、大会秘书处关于换届和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的情况报告;
    四、上海市静安区企业合同信用促进会第二次会员大会关于本会会费收取标准和相关管理办法的说明;
    五、上海市静安区企业合同信用促进会任职决议。
    现将上述文件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件:
    1、《围绕职能优化服务加快构建静安区企业合同信用建设新格局》——在静安区企业合同信用促进会第二届会员大会上的工作报告;
    2、《上海市静安区企业合同信用促进会章程》;
    3、关于换届和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的情况报告;
    4、关于本会会费收取标准和相关管理办法的说明;
    5、上海市静安区企业合同信用促进会任职决议。
 
 
                      上海市静安区企业合同信用促进会
                           二O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附件一
 
围绕职能   优化服务
加快构建静安区企业合同信用建设新格局
——在静安区企业合同信用促进会第二届会员大会上的
工作报告
(2023年 4 月 26 日)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代表:
    今天,我们相聚在这里,召开静安区企业合同信用促进会第二届会员大会。首先,我代表大会筹备组向出席会议的有关领导和全体会员企业代表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感谢大家多年来对区企业合同信用促进会工作所给予的支持和帮助。
    受静安区企业合同信用促进会理事会的委托,下面,由我向大会作工作报告,请予以审议。
    工作报告分两部分:第一部分是对第一届理事会工作的简要回顾,第二部分是对第二届理事会工作的建议。
    一、工作回顾
    静安区企业合同信用促进会,是在原闸北、静安两区促进会合并的基础上产生的。凡事过往,皆为序章,两会合并以来,在区市场监管局和市合同信用促进会的领导、指导下,第一届理事会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有关诚信建设系列讲话精神,围绕办会宗旨,充分发挥两会合并后的优势,深入开展“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在全体会员企业的共同努力下,实现了两会合并后各项工作的平稳过渡,顺利完成了各项工作目标,为本区企业合同信用建设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一)两会合并后的优势得到充分发挥,工作成效显著提高
    两会合并以来,根据静安区经济发展要求,结合合并后新的促进会的具体情况,我们积极应对工作人员和工作环境的变化,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开展本区企业合同信用工作的新途径。
    一是建章立制,规范办会。我们先后制定和完善了内部管理的各项规定,使新一届理事会各项工作有章可循,各项工作及时纳入规范轨道。
    二是主动对接,积极作为。通过主动联系其他行政部门、行业协会、街道、经济小区等,多渠道全力发展新会员,通过报纸、网络等平台,大力宣传促进会和企业“守合同重信用”活动,扩大了促进会的社会影响力。通过开展联谊活动、上门征求意见、组织会员企业培训等多种方式,促进了会员企业相互交流,提升了会员企业诚信意识,1+1>2的效果得到显现,自2017年起先后五次被市合同信用促进会评为会员发展工作先进和优胜单位。
    三是开展“观红色圣地、学红色历史、固红色信念”活动,增强促进会做好新时代企业合同信用工作的动力。以召开理事会和工作交流会等形式,先后组织理事单位和会员企业参观瞻仰南湖红色纪念馆、革命圣地延安、韶山毛泽东故居、沙家浜等红色圣地和纪念馆,进一步提高了与会人员的思想认识和思想觉悟,为工作目标的实现打下了坚实的思想基础。
四是把好关口,廉洁办会。我们严格财务管理,把好会费收取、使用关,使经费使用经得起检查审计,防范了违规违纪行为的发生。经上级和相关职能部门历次审计和检查,促进会在执行各项制度中均未出现不合规的行为。
    (二)以评估认定“守合同重信用企业”为抓手,推动企业诚信建设取得新发展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评估认定工作是合同信用促进会的一项重要工作。两会合并以来,我们以倡导企业诚信、提升企业社会信誉为宗旨,以构建企业合同信用体系为目标,以组织指导企业合同信用等级认定、提高企业合同管理水平为主要任务,在区市场监管局和市合同信用促进会的领导、指导下,顺利完成了历届“上海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评估认定工作。
    根据市促进会2017至2022年度上海市企业合同信用等级评价和"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认定工作要求,我们结合本区实际,组织会员企业开展了以《合同法》为主要内容的法律法规专题培训,对每年开展的"守重企业"评估认定工作,都分别制定了贯彻落实的具体办法,截至2022年12月底,全区累计529家企业申报参评,其中分值达9.4分以上,被认定为"AAA"级企业的402户,占参评总数的76%,“守重企业”评估认定和申报推荐工作的质量和工作水平得到新的提升,会员企业诚信意识进一步增强,企业合同管理水平不断提高,推动我区企业合同信用建设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三)以服务促发展,静安区的"守重"企业,既稳定了“存量”,又扩大了“增量”
服务会员企业是促进会的主要职责。唯有服务到位,促进会工作才有活力和动力,才能推动促进会更持久的发展。两会合并以来,我们始终将服务会员企业、提高服务水平作为工作的主要抓手,深入开展各项服务会员企业活动,并以此推动会员的发展工作,六年来,累计发展会员119户。
    一是积极走访会员企业,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为企业排忧解难。两会合并以来,共走访会员企业320家(次)。在走访中,对企业提出的一些问题和困难,通过协调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得到了解决,同时也为我们改进工作,增强工作针对性,提高工作效果,增强协会凝聚力起到了积极作用。
    二是坚持开展会员培训工作,提升会员企业合同信用管理能力。我们开展了以合同法律知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为主要内容的培训活动,共组织会员培训8批次,参加培训人员1476人次。
    三是运用促进会这个平台,通过交流会、联谊会、报告会、参观考察等形式,增加了会员之间交流学习的机会。据不完全统计,共组织各类会员活动12批次,参加会员1137人次,在上海合同信用网和市促进会刊物上,刊登我区"守重"企业先进事迹和活动报道130余篇,进一步增进了会员企业之间的了解,会员企业中好的工作经验得到了及时的推广和交流。
    六年来,我们围绕促进会职能,聚焦诚信建设、完善组织机构、强化内部管理、保障规范运作、主动服务会员企业,推动了我区“守合同、重信用”工作的持续健康发展。在工作中,我们注重发挥会员单位中龙头企业的示范引领作用,努力打造一批既有静安特色又有行业代表性的诚信"标杆"企业。其中,中鉄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市北高新(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上海风语筑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达安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等六家企业被评为"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上海市优秀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还有许多企业,多年践行诚信格言,坚持诚信立业,创造了良好的口碑和突出的业绩,其中5家企业的事迹被编入了《上海诚信故事100例》,如:中铁二十四局所属北京分公司重诺践约,在完成北京大兴国际机场配套保障的工程中,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克服工期紧、任务重的困难,放弃节假日休假和与家人团聚,全力以赴投入到工程施工中,保质、保量,按时圆满完成工程进度,受到了业主单位的好评;上海云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成立以来,坚持以“诚”待人,以“信”立业,专心致志为市民做好老房翻新改造项目,严格按合同约定把控装修质量,在全市同行业中树立了“靠谱”的良好社会信誉;上海济洪蔬菜配送中心有限公司是一家为各大酒店配送食用农副产品的保供单位,多年来,他们秉持“讲诚信才能走远、守信用方有未来”的经营理念,无论是对大客户还是普通消费者,始终不忘"诚信"的待客之道,从摆"葱姜"摊到创立“济洪”品牌,企业由小到大、从弱到强,打进了全国160多家超市大卖场,发展成为面向全国的大型蔬菜配送企业。
    六年来,我们所取得的成绩是区市场监管局、市合同促进会、区民政局、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领导和关心的结果,更是广大会员企业大力支持、密切配合的结果。在此,我谨代表第一届理事会,向长期关心、支持我会发展的各位领导、全体会员致以崇高的敬意!
    二、对第二届理事会工作的建议
    当前,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新征程已经启航。我国社会和经济建设站上了新的历史方位,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贯彻高质量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为进一步做好企业合同信用工作提供了广阔的舞台,企业诚信建设使命光荣,责任重大,第二届理事会更是任重而道远。在此,对第二届理事会提出以下几点工作建议:
    1、增强政治意识,提高政治站位。要以党的二十大和习近平总书记论诚信工作系列讲话精神引领各项工作,准确定位企业合同信用建设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位置,从讲政治的高度认识新的历史阶段推进企业诚信建设的新要求,认清形势,牢记使命,围绕改革开放、区域经济发展大局,通过进一步开展企业"守合同重信用"活动,提升企业诚信建设水平,促进企业诚信自律,助推区域经济健康发展。
    2、增强规范意识,提高职能工作的权威性和科学性。通过完善制度建设,进一步规范履行职责的各个环节,切实提高企业合同信用等级评估和公示认定活动的社会公信力。要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规范理事会的各项工作,坚持开好理事会和各项例会,体现理事会成员单位对企业的引领示范作用,注重把全区具有行业代表性的企业充实进理事会,切实增强促进会的影响力和凝聚力。
    3、增强发展意识,壮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队伍。要把握机遇,通过多种手段,大力宣传促进会的职能,让更多企业知晓我们工作的意义所在,吸引更多企业参与“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创建活动。要根据静安区域经济发展特点,将推进企业“守合同重信用”工作从传统行业向各行业延伸,要支持鼓励现代服务业、金融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等企业加入守合同重信用队伍,引导培育新兴企业和民营企业参与守合同重信用评价认定。要积极为新会员的加入创造各项便利条件,为会员企业参加合同信用等级评估和公示认定创造快速和宽容的绿色通道,使参加促进会和评估的企业在企业总量中的比例不断提升,推动"守合同重信用企业"队伍更加发展壮大。
    4、增强服务意识,提升促进会的凝聚力和履职力。要进一步强化促进会为会员服务的功能,增强促进会的凝聚力。要继续发挥促进会法律和行政咨询服务平台的作用,为广大会员企业提供免费咨询服务,为解决会员企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发挥好参谋作用。要继续开展企业走访工作,了解企业的困难和需求,搭建企业与政府的沟通平台。同时,向企业反馈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的监管意见,帮助企业不断提高自律意识。要继续开展以《民法典》合同编为核心的法律法规培训和讲座,帮助会员企业增强法律意识,提高合同管理水平。此外,要继续组织会员企业学习交流和外出考察等活动,搭建企业合作平台,增强会员企业对促进会的认知感,归属感。
    5、继续打造具有静安特色的企业“守合同重信用”工作。要发挥好会员单位中的央企、集团公司等行业龙头企业的骨干作用,通过各种方式挖掘、推荐这些企业的诚信经营事例、典型,鼓舞全区企业对诚信建设的信心和信念,提高全社会对企业诚信建设的关注,营造我区良好的诚信建设氛围。
    各位领导、各位代表,踏上新征程,推进企业合同信用建设,促进企业诚信是一项光荣使命,让我们在区市场监管局的领导下,在市合同信用促进会的业务指导下,在全体会员企业的共同努力下,为加快构建静安区企业合同信用建设新格局,推进新时代企业合同信用建设,促进社会信用建设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二
 
上海市静安区企业合同信用促进会章程
           (2023年4月26日第二届会员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 上海市静安区企业合同信用促进会。(英文名称是Shanghai Jingan Enterprise Contract Credit Promotion Commission ,缩写是SJECCPC 。)
第二条  本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是由本   市静安区区域内企业自愿组成的专业性非营利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正式党员人数少于3名暂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的条件,以指定一名党员担任党建工作联络员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为开展党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邀请党组织负责人等参加或列席本会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受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 以倡导企业诚信、提升企业社会信誉为宗旨;以构建企业合同信用体系为目标;以组织、指导企业合同信用等级认定,提高企业合同信用管理水平为主要任务。
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静安区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六条  本会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昌平路88弄35号105室。本会的活动地域:上海市静安区。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活动原则
第七条  本会的任务:
(一)负责对本区域企业参加合同信用评价公示活动的辅导 ;
(二)开展对本区域企业合同信用评价等级与认定和上海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推荐申报 ;
(三) 建立本区域合同信用企业档案信息库,向会员和社会提供咨询服务;
(四)组织会员企业开展合同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 ;
(五)组织交流企业合同管理工作的经验,提供合同法律法规服务、开展调查研究和理论研讨 ;
(六)完成业务主管机关交办的任务 。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负责本区企业合同信用评价活动的辅导,开展企业合同信用等级的认定工作,宣传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培训等。(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开展业务)
第九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爱党爱国爱社会主义,自觉维护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自觉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二)坚持民主办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建立民主决策、民主选举和民主管理制度,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三)本会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
(四)本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条  本会由单位会员组成。
单位会员一般由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代表该单位在本会行使会员的权力、履行会员的义务。一名自然人只能代表一个单位。单位会员调整其代表,须经理事会同意。
第十一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愿加入本会;
(二)承认本会章程;
(三)注册地或经营地在本区域的企事业单位或全国性企业在本区域的分支机构;行业内有较大影响的企业在本区域的分支机构。
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审核同意,并发给同意入会的有关证书。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会员名册、理事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会议纪要、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五)提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七)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支持本会的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会递交书面函件,并交回会员有关证书。
会员担任理事、监事、负责人等职务的,应按本章程有关规定辞去职务后申请退会。
会员如在两年内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经理事会确认,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取消其会员资格。会员资格被取消,会员担任的相应职务也一并终止。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本会章程的,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并公示。
会员如对理事会取消会员资格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大会审议后答复。
第十七条  本会建立完整的会员名册和会员诚信档案,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调整。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和监督机构
第十八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本会秘书长为聘任制。
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不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到期应召开换届大会。如遇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决定终止的会议,经实际到会会员过半数同意,决议方为有效。
召开会员大会,应提前7个工作日,将大会的主要议题、召开时间、召开地点书面通知各会员。
经半数以上理事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如会长不能或者不召集,提议理事或者会员可推选召集人。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通知全体会员并告知会议议题。
会员可以委托其他会员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每个会员只能接受一份委托。
第二十二条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或修改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程序;
(二)制定或修改章程;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
(四)制定或修改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监事长选举办法;
(五)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八)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九)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宜;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到期应当召开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换届的,应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理事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召集会员大会,并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起草或修订章程草案,会费标准草案,监事、理事、会长、副会长选举办法草案,提交会员大会审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或者终止,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五)决定会员的除名;
(六)选举或者罢免本会会长、副会长;
(七)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八)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十一)聘请名誉会长、顾问和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2 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如会长不能或者不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7个工作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每个理事只能接受一份委托。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增补理事,须经会员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补选的理事在未经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之前,可以列席理事会,但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理事辞去职务,可以向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报理事会同意后,经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其理事资格经会员大会确认后,自理事会同意之日起失效。
理事单位的代表调整,可以向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报理事会同意后,经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理事单位的代表调整经会员大会确认后,自理事会同意之日起生效。会长单位、副会长单位调整代表的,需依章程重新选举。
监事会成员和秘书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员大会、理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民主方式进行。选举理事、监事、监事长、会长、副会长,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根据会议记录制作会议决议,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会后向全体会员公告,涉及重大事项应抄报登记管理机关及业务主管单位。
第二十七条  本会负责人、监事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三)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会负责人和监事:
(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中担任负责人,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继续连任的,须事先经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方可任职。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大会,召集、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工作;
(四)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为专职。秘书长应当有较强的事业心与责任感,熟悉社会组织法规政策及相关知识,有良好的组织协调、表达、沟通和创新能力。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三)向理事会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和各机构负责人人选;
(四)向理事会提议聘用或辞退各机构工作人员;
(五)向会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性工作。
秘书长负责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设立日常办事机构须经理事会同意。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三十三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在本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一名。监事应当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热爱社团工作,原则性强,公道正派,敢于和善于提出意见建议。监事由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推荐或从会员中产生并经会员大会选举。
监事长由监事会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或罢免。本会负责人、理事、财务和秘书处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相同,监事可以连选连任。
增补监事,须经会员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监事会补选,补选监事须经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补选的监事在未经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之前,可以列席监事会,但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辞去监事职务,可以向监事会提出书面申请,报监事会同意后,经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其监事资格经会员大会确认后,自监事会同意之日起失效。
监事单位调整代表,可以向监事会提出书面申请,报监事会同意后,经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监事单位的代表调整经会员大会确认后,自监事会同意之日起生效。监事长单位调整代表的,需依章程重新选举。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六)主持召开本会内部矛盾调解会议,协调各方意见形成调解方案(协议),督促调解方案(协议)的执行,必要时可提出解决方案并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监事会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议,可以临时召开监事会。如监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可委托其他监事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由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监事会的选举和表决,应采取民主表决方式进行,重大事项必须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按会员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的会费 ;
(二)有关组织和个人的捐赠、资助 ;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会接受境外捐赠与资助的,应当将接受捐赠与资助及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第三十九条  本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第四十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等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本会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的福利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具体由理事会按照国家相应的政策规定制定执行,从本会收入中支付。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资助人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四十二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使用国家规定的社会团体票据。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五条  本会进行换届应当进行财务审计,、更换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本会注销清算前,应当进行歇业财务审计。
第六章  年度检查、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公开
第四十六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七条  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重大事项报告的相关要求和指引,履行报告义务。
第四十八条  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决议解散的;
(三)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本会的剩余财产,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用于公益性或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五十二条  本会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清算报告书,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完成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2年   月   日第二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自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
 
附件三
上海市静安区企业合同信用促进会
关于换届和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的情况报告
各位会员:
    第一届静安区企业合同信用促进会系原闸北、静安两区促进会“撤二建一”进行合并,以换届形式组建成立。期间,我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 《上海市静安区企业合同信用促进会章程》的规定,建立了财务 管理办法和内部管理规定,使各项工作均有章可循,纳入规范。               至今,第一届静安区企业合同信用促进会业已届满,特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9】21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上海申北会计师事务对本会及本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了审计,现将有关财务审计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本会资产合计482,553.34元,负债合计0元,净资产合计482,553.34元。
    二、 本会收入项目为会员缴纳的会费,其他收入主要为利息收入和上级返还款,2017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共计收入2,194,552.56元。支出2,377,936.17元,支出节余-183,383.61元。支出费用主要为业务活动成本和管理费用。其中业务活动成本主要内容为会务费、顾问费等,管理费用主要内容为工资、补贴、上交会费和办公费等。
    三、列支费用均有发票等凭证作为依据,报销手续较为完善,审计未发现存在违规使用“三公”经费及会议经费的情况,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能遵守廉洁规定。
    四、本次审计,未发现本单位在财务核算中有重大违纪现象,会计核算基本符合《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和要求。
                
     上海市静安区企业合同信用促进会
                             二0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附件四
 
上海市静安区企业合同信用促进会第二次会员大会
关于本会会费收取标准和相关管理办法的说明
 
各会员单位、各相关企业:
    依据本会章程第十四条第六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并经上海市静安区第二届企业合同信用促进会会员大会2023年4 月26 日审议通过,现将本届会员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发布如下:
一、会费标准:
本届会费仍按上届标准执行,其中:
1、会员企业每年会费1000元整,当年新发展会员,第一年会费为1500元整;
2、理事单位每年会费5000元整;
3、副会长单位每年会费8000元整;
4、会长单位每年会费10000元整。
二、关于本届会员会费收取管理办法的说明: 
1、本会按章程规定设立会费收取项目及标准。此外,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向会员企业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2、按照章程规定缴纳会费,是各会员单位均应履行的义务;
3、鉴于原静安、闸北两区“撤二建一”前,理事单位缴纳会费标准不尽统一,本着不增加企业负担和尊重企业意愿的原则,原交纳标准低于本标准的,仍可按原标准执行;
4、本会会员企业因其他原因发生缴费困难的,可由会员企业提出申请,报经秘书处审核,予以酌情减免;
5、本会会员企业为支持本会工作,自愿提出多缴会费的,会费的缴纳上不封顶。                

上海市静安区企业合同信用促进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附件五

上海市静安区企业合同信用促进会
任职决议
 
    根据本会章程有关规定和上海市民政局印发的《上海市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指引》,本会于2023年4月26日召开第二届会员大会,并于同日召开新一届理事会、监事会全体会议,选举决定新一届理事会及理事会领导成员、监事会及监事长,并决定秘书长人选。名单如下:
    一、会长及法定代表人由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叶建国同志担任;
    二、副会长由下列单位组成:(共12家)
    上海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久隆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市北高新(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苏河湾(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北方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大宁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
    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上海电能电气(集团 )有限公司
    上海静安建筑装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建工四建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第七一一研究所
    三、理事由下列单位组成:(共21家)
    上海三河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达安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中铁二十四局集团上海铁建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雷允上药业西区有限公司
    上海中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闸北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上海中南拍卖有限公司
    上海禾健营养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云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市中智能停车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舜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美洁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立丰食品有限公司
    上海新中冶金设备厂
    上海胜蓝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上海强生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
    中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上海东方投资监理有限公司
    上海好唯加食品有限公司
    上海济洪蔬菜配送中心有限公司
    四、监事长由上海胜超律师事务所主任员广军同志担任
    五、监事由下列同志担任:
    韩健春 上海海鹰机械厂发展规划部部长;
    骆红妹 上海龙群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六、经会长提名,理事会决定:
    秘书长由吴伟庆同志担任。
 
上海市静安区企业合同信用促进会
                           二O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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