忆初心 担使命 | 参观上海中心大
区民政局领导走访调研黄浦促进会
黄浦区企业合同信用促进会三届三次理
与你“香”约 留住时光之美
市促进会领导莅临我会指导工作
纳福雅集|黄浦促进会2024笔墨迎
情系灾区 共渡寒冬丨国货三枪驰援甘
“守合同重信用”助力企业服务能级再
铭记历史 珍爱和平 致敬英雄
喜讯!新华社受权发布《中共中央、国
历年被国家工商总局公示为全国“守合
关于开展企业合同信用等级和“守合同
温 馨 提 示
开展2014—2015年度上海市企

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之区别?

发布日期:2016-8-30 [字号: ]

   《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所谓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订立过程的完成,即当事人经过平等协商对合同的基本内容达成一致意见,要约承诺阶段宣告结束,合同成立是当事人合意的成果。合同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拘束力,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法律效力。由此可见,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合同成立的要件是:1.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2.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3.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而合同生效的要件是: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4.合同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上海市合同信用促进会 上海合同信用网 版权所有 未经同意不得拷贝本站所有内容 违者必究  
  上海市合同信用网电话:64753202 技术支持电话:13601900222   Email:huerming@qq.com
由上海申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责技术支持和后台保障 沪B2-20050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