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会员单位:
自2014年10月1日起,国务院发布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及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五部配套规章正式实施。各企业应于每年6月30日前,通过上海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gsxt.sh.gov.cn)报送上年度报告并公示;对未按规定公示年度报告的,或者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或弄虚作假的,或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将被依法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并向社会公示;一旦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将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方面受到限制或者禁入。市场监管部门将建立日常监督检查制度,抽取辖区内一定比例的企业,对其公示的信息进行监督检查。
希望各会员单位在思想上高度重视,树立“信息公示是企业法定义务”的自律意识,切实维护好自身的信誉,共同推动市场主体守法诚信的良好氛围。
黄浦区企业合同信用促进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