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了解新《商标法》的动向,完善企业商标管理工作
2013年8月30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第三次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商标法修正案, 新商标法将于2014年5月1日开始实施,新商标法一方面配合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更完善了对商标权利的保护,另一方面使商标的行政、司法程序更加和国际接轨。同时对企业的日常商标管理工作也提出了新的挑战。
新《商标法》的修改要点归纳:
商标申请制度有一定创新,但有待出台具体操作办法
(1)新增声音商标
新商标法增加了一种可注册的商标类型,即声音商标,声音商标是非传统商标中相对使用最广泛的一种,声音商标主要集中在新媒体、多媒体等非传统企业以及一些知名企业的广告,如电影公司、广播公司,但对于传统行业来讲,声音商标也是较为重要的,知名企业应当积极利用法律新设设置的权利对企业的无形资产做到更全面的保护。例如:英特尔公司的声音商标。对于之前没有声音商标的企业,可以利用新法赋予的商标权,开展以声音为媒介的营销和市场宣传,配合日趋重要的电子商务渠道,有助于吸引更多的消费者,获得更好的市场效果。
(2)明确“一标多类”申请注册新方式
此次修改与国际接轨明确了“一标多类”申请注册商标的新方式,规定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大大降低了企业商标申请的成本,有利于企业的商标保护。
商标行政授权确权程序设置的变革
(1) 审查意见制度的回归

新《商标法》规定,在审查过程中,商标局认为商标注册申请内容需要说明或者修正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做出说明或者修正,这就是商标审查意见书制度。在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前,审查员根据具体情形,能够给申请人陈述意见的机会。虽然增加审查意见书程序可能使一部分商标注册申请的周期变长,但是由于在驳回前就已经给予申请人陈述意见的机会,驳回复审的案件将大大减少,总体上会缩短商标注册的周期。
(2)优化异议程序
新《商标法》对商标异议程序和商标无效程序进行协调,充分发挥两个程序各自的功能作用。修正后的《商标法》规定的异议程序为:异议理由不成立的,被异议的商标直接予以注册,不设立后续的异议复审及司法审查程序。异议理由成立,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的,申请人可以申请异议复审及司法审查。如果异议人对被异议商标的核准注册不服的,可以在被异议商标获得注册以后,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商标无效申请,要求撤销该商标的注册。这样的程序设置一方面能够让申请人的商标早日获得注册,尽快获得商标专用权的保护,防止商标异议程序滥用;另一方面,对注册不当的商标,即使取消了对异议的司法审查,当事人仍然可以通过无效程序得到救济。
同时新《商标法》对商标异议人和异议理由作出了限制,规定只有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异议,异议理由仅限于损害特定相对人利益的情形,例如异议人拥有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被异议商标属于代理人(代表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以自己的名义申请商标注册的情形,申请注册的商标是抄袭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类似商品上有较强显著性且具有一定影响的注册商标等。这样的规定可以有效防止滥用商标异议程序。
二、防止商标恶意抢注,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原则
此次修改,增加了申请人明知他人商标存在,并且与他人有合同、业务关系,仍抢注他人商标,被抢注人提出异议,该抢注商标不予注册的条款。这一条款是对原商标法关于代理人抢注被代理人商标规定的具体化,更具有可操作性。
(一)商标使用等行为予以规范并明确法律责任
(1)驰名商标回归正规
新《商标法》引起社会关注最大的焦点就是新法第十四条,该条规定生产、经营者不能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商业活动中。在法律层面上明确了驰名商标认定的“被动认定、个案认定、个案适用的基本原则,回归了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本原则。
(二)企业商标维权保护应整合司法实践中的有益规定
(1)加强商标专用权保护
新商标法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同时,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此次修改中的多项规定,比如:“根据非法经营额的不同,提高商标侵权行为罚款的数额;增加对商标侵权行为的法定从重处罚情节,‘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增加惩罚性赔偿规定,将法定赔偿额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300万元”等,都将进一步遏制商标侵权行为,加大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力度。
(三)设定了商标审查时限,商标申请的过程更加透明清晰
现行商标法对商标审查时限未作规定,导致企业商标注册的时间不确定,现行商标法实施十年来,商标审查的周期有较大的波动,商标注册审查一度需要四至五年,在2010年,商标局突击审查积压的商标申请,目前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周期已经能达到新商标的要求,新法规定商标局自收到商标申请文件9个月内完成审查,加上等候公告的时间,以及商标公告的3个月时间,一件顺利的商标申请能够在12-15个月内获得注册。
新商标法对审限的要求不只局限于注册申请,还包括异议、撤销、评审申请等,审查时限如下:
1、商标异议的审查时限自公告期满之日起12个月,经工商总局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
2、驳回复审的审查时限是复审申请之日起9个月,经工商总局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3、异议复审的审查时限自复审申请之日起12个月,经工商总局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
4、对于无效宣告申请,分为两种情况,基于商标法四十四条提出的无效宣告申请,审查时限自申请日起9个月,经工商总局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基于商标法四十五条提出的无效宣告申请,审查时限自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经工商总局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
长期以来,商标异议、评审的周期较长,一件完整履行商标法所规定的四级审查的商标注册申请,常有十年都不能获得注册的案例,而根据相关规定,公告期满三个月超过十年的商标,即使未核准注册还在确权案件中也应当办理续展申请,而多数企业认为只有获得注册证的商标才需要续展,这种时限超长导致申请人疏忽续展而丧失商标权的案例也时有发生。
商标审查时限的设定,有助于企业更好的进行市场规划和品牌拓展,也利于对品牌和创新的保护,但新商标法并没有对商标的变更、转让、续展申请设置审限,而现实工作中,这三种申请的时限也很重要,特别是商标转让的审查时限,可以使商标转让的双方准确预估商标权利转让法定生效的时间和流程,一定程度上能减少商标转让的纠纷,保护商标权利人的利益。
三、新法对企业商标管理工作的影响和注意方面之浅谈
1、新商标法明确规定,商标许可使用过程中,如果没有许可合同备案,保护力度会极大的降低。例如:甲是商标持有人,将商标许可给乙使用10年,没过多久,又将商标卖给了丙,那么乙是否有商标使用权?答案很明确,如果乙没有去商标局做许可合同备案,那么新的商标持有人丙,有权利禁止乙使用该商标,乙就没有了商标使用权。如果乙已经做了许可合同备案,那么不管商标卖给谁,乙在合同有效期限内都有该商标的使用权。所以作为企业出于保护自身利益的角度应就商标许可合同进行备案,同时应明确许可使用的费用,根据新商标法的规定作为商标被侵权索赔的参考依据。
2、由于新商标法明确规定,三维标志(立体商标)将作为后期商标申请的一个方面。但一直以来,各大企业都以申请二维商标为主,各种专利为辅的一个知识产权保护方案。而专利的保护期限较短,商标的保护期限却是可以无限延长的,所以,从保护力度以及保护年限上看,专利申请与立体商标申请相结合的保护方案将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的一个新的亮点。
3、新商标法明确了“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建议以后商标申请尽量多类
第一、为了全方位保护自己的商标,避免商标被丑化;其次,为企业多层次、多维度经营,先进行商标储备;
第二、一标多类,并不会增加企业费用,但可以扩大对商标的保护及防御。
企业如何利用对于此次商标法的修订,更好的开展商标管理工作,有效的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维护企业的利益。是值得我们不断学习和摸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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