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企业)合同信用促进会,各会员单位: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深入开展“守合同重信用”活动的若干意见》(工商市字〔2006〕第16号)和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企业合同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沪工商合〔2005〕150号)文件的精神,现就开展2006-2007年度企业合同信用评价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增强诚信意识为重点”,落实国务院和市政府关于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和上海市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06-2008)的要求,把开展好企业合同信用评价工作作为服务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而努力。
二、政策掌握
根据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上海市企业合同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沪工商合〔2005〕150号)文第十二条中“企业合同信用评价工作两年开展一次”的规定,本次企业合同信用评价工作涉及的企业合同信用等级认定范围包括2006、2007两个年度,即对在2006、2007两个会计年度内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进行企业合同信用等级认定。其他需要掌握的有:
1.宣传发动。以市促进会制定的《关于开展2006-2007年度企业合同信用评价工作宣传提纲》为口径,同时参照《上海市合同信用促进会关于印发<企业合同信用等级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沪合促〔2006〕14号)的精神。
2.评价和认定标准。采用市工商局指定的评估软件和数学模型(2008版)。该评估软件和数学模型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守合同重信用”活动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工商市字〔2006〕第16号)文提出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七个方面的标准进行修改并完善。
3.与日常认定的关系。凡在2007年认定的2006年度A级(含A级)以上合同信用等级的企业,需要公示2006-2007年度“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的,还应该在规定的截止期限内获得2007年度A级(含A级)以上合同信用等级的认定。其效力与两年一度的认定结果相同。但可酌情减少部分相应的评估费用,以减轻两次评估企业的负担。超过截止期限的认定,只发企业合同信用等级认定证书。
三、评价工作的时间安排
本次结合企业合同信用评价工作的工作周期为2008年1月-2008年9月,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一)动员培训及实施评估阶段:2008年1月1日-2008年7月15日。
(二)意见征询阶段:2008年7月16日-2008年8月5日。
(三)等级认定阶段:2008年8月6日-2008年8月31日。
(四)公布结果与授证阶段:2008年9月1日-2008年9月15日。
四、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1.加强领导和检查督促。各区县(企业)合同信用促进会在开展本次合同信用评价工作过程中,要主动与各工商分局的市场合同科(处)加强沟通联系,接受工作上的指导监督和帮助。同时应按照市促进会的通知精神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并按照本会工作的实际情况拟定相应的工作计划。要强化服务意识,利用各种场合向有关企业进行广泛的宣传发动和培训,及时检查督促工作的落实情况,善于总结和发扬先进的做法和典型的经验加以推广,针对薄弱环节加以克服。
2.严格按照程序和时间节点运作。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介的宣传作用,让更多的企业知晓、了解、重视企业合同信用评价工作;要继续推进入会企业进行合同信用等级认定的申报工作,认真做好新申请企业的入会和信用等级评价的前期培训辅导工作。所有工作必须抓紧落实,尽量走在前头,做到统一部署、统一运作、统一完成。
3.认真做好信用评估阶段的指导与联系协调工作。要确定好评估公司的数量。在评估公司开展企业合同信用评估期间,各区县合同信用促进会要尊重企业的意愿。可以推荐,但要由企业自主选择评估公司,同时认真做好对申请企业与评估公司的指导及联系协调工作,确保评估工作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下顺利进行。
4.要正确处理好各种关系。一是与工商年检的关系,发挥促进会的主体作用和操作功能;二是与相关单位的关系,评估公司和公告发布单位所应收取的费用,原则上谁取谁收。确因减少企业麻烦,需要代收的,应该有书面委托,并向企业说明原因,防止产生误解;三是与被评估企业的关系,要树立热心为企业和会员服务的意识,帮助解决实际困难,但也不能越俎代庖,更不能暗箱操作,要坚守公开、公平、公正的立场。
5.认真执行有关企业合同信用等级认定的操作规程,依照程序进行等级拟定与认定,完成“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的推荐上报工作。评估工作告一段落后,合同信用促进会应着手开展企业信用等级拟定和社会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征询工作,同时,要积极与有关行业协会进行协作,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建议,在充分汇总社会各界反馈意见的基础上,按照《关于上海市企业合同信用认定等级的操作规则(试行)》严格进行企业信用等级的认定。合同信用促进会认定的企业信用等级A级(含A级)以上名单上报工商分局进行审核后向市工商局推荐为2006-2007年度“守合同重信用”单位。
上海市合同信用促进会
二OO八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