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合同信用促进会:
为了更好地为企业会员提供服务,满足企业会员对合同信用等级认定的日常需求,逐步建立企业合同信用等级认定的日常工作机制,特提出《企业合同信用等级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并经上海市合同信用促进会第一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实行。
上海市合同信用促进会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主题词:促进会认定指导意见通知
抄送:上海市工商局。
上海市合同信用促进会秘书处2006年12月20日印发
(共印8份)
企业合同信用等级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
一、市促进会负责企业合同信用等级日常工作的组织、指导、监督。
二、各促进会可以根据本会会员对合同信用等级认定的日常需求情况,逐步建立和完善企业合同信用等级认定的日常工作机制,并按原定的工作程序和操作方法进行,同时可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创新,并报市促进会备案。
三、会员提出企业合同信用等级认定申请,促进会应当即时启动企业合同信用等级认定的日常工作机制。
四、企业合同信用等级认定一般是对企业上一年度合同信用状况的等级认定。
五、企业合同信用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市促进会指定的评估公司进行评估。评估公司的工作区域不再划定。
六、受委托的评估公司应当采用市促进会指定的统一评价标准(包括数学模型和计算机软件),根据企业提供的资料,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地进行评估,出具企业合同信用评估报告。
评估公司对被评估企业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七、评估公司应当在签订委托评估合同和收齐评估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该企业的评估工作,并将企业合同信用评估报告分别送委托评估的企业、市和区县促进会(各一份),另将该企业的评估资料(电子文档)一并送交市和区县促进会(各一份)。
八、被评估企业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后15天内向所在促进会提出,可由所在促进会裁定,也可由促进会根据被评估企业的要求,另行指定其他评估公司进行评估。
九、在公示企业拟定等级,向社会征询意见后,需要调整企业拟定等级的情况,由所在促进会审定。
十、企业对拟定等级或认定等级有异议的,可由所在促进会审定。审定后仍有异议的,由所在促进会报市促进会裁定。
十一、市促进会负责统一制作企业合同信用等级证书,每月的20日至25日集中受理,次月15日前交各区、县促进会颁发。
十二、市促进会负责在大众传媒上对认定为A级(含)以上企业进行公告,从2007年11月开始每半年集中公告一次(分别在上半年的5月和下半年的11月)。
市促进会负责在上海合同信用网上对认定为A级(含)以上企业进行公告,每月公告一次。
十三、促进会对所认定的企业合同信用等级负责。 十四、各区县促进会企业合同信用等级认定的日常工作机制和日常认定工作情况,列入市促进会进行合同信用促进会先进单位评比内容和考核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