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合同信用促进会,各会员单位:
根据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沪工商法〔2010〕184号),《上海市企业合同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沪工商合〔2005〕150号)文件已废止,“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认定工作同时移交给上海市合同信用促进会。
上海市“守合同重信用”活动自1986年开展以来,从2003年开始,由评比活动转变为认定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成为我市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得到了有关主管部门的积极评价和广大企业的高度认可,也是促进会服务企业的主要内容之一。因此,经主管部门同意,上海市合同信用促进会在深入开展企业合同信用评价工作的同时,继续开展“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认定工作。今后,“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认定工作与企业合同信用评价工作同步开展,每两年集中认定一次,在不开展集中认定的年度形成日常工作机制,集中认定和日常认定的评估与认定周期均为两年。
合同信用促进会的政会分离工作已基本结束,2008-2009年度企业合同信用评价工作应按照《上海市合同信用促进会关于开展2008-2009年度企业合同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沪合促〔2009〕4号)的总体要求和安排进行,同时根据上海市合同信用促进会第二届会员大会的会议精神进行适当调整,特补充通知如下: 一、为保证政会分离工作,本次企业合同信用评价工作的周期相应延长,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1、受理培训及实施评估阶段:2010年1月1日-9月30日。 2、意见征询阶段:2010年10月8日-10月25日。 3、等级认定阶段:2010年10月26日-11月10日。 4、守重认定阶段:2010年11月11日-11月30日。 5、公布结果与授证阶段:2010年12月1日-12月31日。
二、对于A级以上(含A级)的企业颁发“合同信用等级认定证书”一套和“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证书”一套。合同信用等级由各促进会认定,守重企业由市促进会统一认定。两套证书统一由市促进会颁发。 三、各区县促进会根据实际情况掌握工作进度,以区县为单位,相对集中,灵活操作。 四、对于个别参评企业在经营中急需证书的情况,可酌情处理。 五、各区县促进会应当在11月10日前,将申报上海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按规定格式报市促进会。
上海市合同信用促进会 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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