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本会的日常管理工作,宣传党和国家有关企业信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密切与会员的关系,了解和关心会员的工作和生活等情况,及时听取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帮助会员解决相关问题,不断推进企业信用建设,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走访人员
走访人员主要由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秘书处工作人员组成,也可临时加入其他人员;分会走访人员由各分会根据实际自行确定。
二、走访对象
全体会员,主要是重点会员、有困难会员。
三、走访原则
按照层级管理原则,秘书处主要负责走访理事(包括理事)以上会员、信用等级AA级以上的会员,各分会主要负责辖区内普通会员的走访工作。
四、走访内容
1、了解会员生产经营、信用管理等情况;
2、向会员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相关工作要求;
3、收集会员对促进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4、帮助会员解决相关具体问题。
五、走访形式
主要采取主动上门的走访形式,坚持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
六、走访比例
秘书处对理事会员的走访比例每年不低于30%,各分会对普通会员的走访比例每年不低于20%。
七、走访的管理
1、走访工作应如实记录台帐,或归集相关材料,走访人员要把走访情况及时记录在《走访记录本》上;
2、走访中发现的问题能现场解决的应及时解决,对不能现场解决的问题,应在走访结束后15日内作出反馈,对走访对象提出的有关意见和要求,要认真整理研究解决措施,对超出本职责范围或能力范围的意见和建议应及时上报本会秘书处。
3、走访结束时,要有走访对象本人的签名。
4、走访制度的执行情况列入本会年度考核内容。
八、本制度自二〇〇八年一月一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