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企业合同信用促进会第四届第一次会员大会材料之(四)
上海市闵行区企业合同信用促进会章程修改说明
各位理事、各位代表:
我受四届理事会委托,就《上海市闵行区企业合同信用促进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修改,作如下说明:
根据国务院颁发的《社团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制定的《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以下简称《文本》)共7章58条。协会按照《文本》格式和内容,结合当前实际情况和事业发展要求,在筹备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期间,广泛征求意见,对章程进行了修改,与上次相比对,修改地方较多。为便于各位代表审议协会新章程,现将《章程》的修改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章程修改的原则依据
根据《条例》的规定要求,《文本》的格式内容,结合我会的具体情况进行修改。
(一)按照《文本》的格式和内容,调整原章程的格式内容,因此章目顺序变化不大。
(二)《文本》有的条款,基本都写入章程。
(三)原章程有的,而《文本》没有的条款,视情况保留。
(四)原章程和《文本》都没有的条款,根据促进会事业发展需要,必须增加的条款,作了适当补充。
(五)为使新章程文字表述规范、简明,同时保持原章程的章、条内容不变,在修改章程时,只对有关章、条作文字修改,这部分不在章程修改说明中赘述。
二、章程修改的内容
为便于查找,下面按原章程的章、条顺序、内容与修改后章程的章、条顺序、内容对比进行说明。详文如下:
(一)原章程第一章第五条:本会的住所设在上海市闵行区,现补充为“上海市闵行区莘谭路435号501—502室”
(三)原第二章第(六)条第六款组织本区企业开展同境内外企业和社会团体在合同自律合同管理方面的信息交流学习、考察合同管理经验,扩展市场。修改为组织会员单位进行学习考察与交流,为会员搭建信息交流平台。
增加第六条第八款:完成业务主管单位交办的任务。
增加第六条第九款:完成上海市合同信用促进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四)原第三章第十条中新增第五款注册在本区的企事业单位。
(五)原第三章第十一条为由理事会讨论通过现修改为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讨论通过。原第三章第十一条第三款为由理事会颁发会员证现修改为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六)原第三章第十三条第六款“按规定缴纳会费”现修改为“按规定的时限和标准缴纳会费”。
(七)原第三章第十四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超过一年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会。修改为会员超过二年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作自动退会。
(八)原第四章第二十一条增加第五款“决定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九)原第五章四十条增加会费标准,会员每年度交纳会费1000元,缴费时限当年公历6月30日前。
(十)原第七章第五十六条“本章程经2010年12月29日第三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现修改为本章程经2013年12月30日第四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各位代表,本次《章程》的修改,按照《示范文本》的要求,在原来基础上增加了必备的条款,并在文字的表述上作了较多的调整。修改后的章程内容更加充实、具体、规范,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协会的法制化和规范化建设。现根据本次代表大会议程,特将《章程》修改情况作以上说明,请大会和各位代表审议通过。
闵行区企业合同信用促进会
2013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