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4周年!
绿色引擎启动!上海上科电器开启“零
“人人讲安全,个个会应急”——上海
诚信筑基石,海融科技的稳健发展之路
奉贤区合同信用促进会秘书处扩大会议
时事要闻 |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
受权发布|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
奉贤区合同信用促进会召开监事会
奉贤区合同信用促进会会长一行走访调
奉贤区合同信用促进会搬新址啦!
公告
上海市奉贤区合同信用促进会公告
关于印发《2023年上海市社会信用
祝全体女会员女神节快乐
喜报!奉贤区举行第九届区长质量奖颁
通 知
关于开展2020—2021年度上海
喜 讯

市场相关信息内容查询

发布日期:2008-5-11 [字号: ]

市 场 
    一、已取得“全国证”的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如何在本市执业? 
 
   根据《上海市经纪人条例》有关规定,执业经纪人必须取得由上海市执业经纪人协会颁发的考核合格证明方可办理经纪执业注册手续。
   取得“全国证”的人员需要加考房地产经纪公共科目的考核,待取得《上海市执业经纪人资格(公共科目)考核成绩合格证》后,方可在本市执业注册。公共科目考核由上海市执业经纪人协会组织。  
 
    二、设立经纪组织有何特殊要求? 
 
   根据《上海市经纪人条例》有关规定:公司从事经纪活动,需有5名以上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执业经纪人;合伙企业需有2名以上执业经纪人;个人独资企业需有1名以上执业经纪人;非公司企业法人需有5名以上执业经纪人。
   经纪组织设立从事经纪活动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应当有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执业经纪人。
   文化经纪公司从事演出经纪(须经文化部门审批)需要3名以上相关执业经纪人,非演出经纪公司需要5名以上执业经纪人。
   房地产经纪组织的分支机构从事经纪活动,所需执业经纪人的人数要求与其母体企业所需执业经纪人数相同。  
 
   三、如何进行执业经纪人变更? 
 
   《经纪执业证书》中载明的经纪组织的名称发生变化(包括执业经纪人变换所服务经纪组织)的,执业经纪人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通过所在经纪组织向经纪执业注册办理部门申请变更,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上海市执业经纪人经纪执业注册变更申请书》;
   (二)《经纪执业注册变更相关意见表》(变换所服务经纪组织的);
   (三)《经纪执业证书》(原件);
   (四)原服务的经纪组织已注销的,应提供注销证明材料;
   (五)原服务的经纪组织已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应提供吊销营业执照证明材料;
   (六)变更造成申请人服务的经纪组织的执业经纪人人数少于《条例》规定人数的,申请人应提供申请人与该经纪组织解除劳动关系的生效的仲裁裁定书或法院判决书。
执业经纪人变换所服务经纪组织的,还应提供相应的聘用合同。  
 
   四、如何进行执业注册? 
 
   个人申请执业注册的,应当通过所在经纪组织向工商局(经纪组织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上海市执业经纪人执业注册申请书(表);
   相应的经纪执业资格考核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劳动聘用合同或意向书;
   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须提供本人页和住址页),非本市户口的提供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一寸彩照2张;
   所在经纪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经纪企业公章)或拟设立经纪企业的名称核准通知书。  
 
   五、办理执业经纪人变更需要多长时间? 
 
   如果符合相关规定,15个工作日内可完成执业经纪人转出、转入手续。  
 
   六、执业证书遗失怎么办? 
 
   补证需要递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三)申请人签名的执业经纪人补证申请书;
   (四)执业服务所在经纪组织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报刊登的遗失申明。  
 
   七、如果不能正常变更,应该怎么办? 
 
   如果变更造成申请人服务的经纪组织的执业经纪人人数少于《条例》规定人数的,申请人应提供申请人与该经纪组织解除劳动关系的生效的仲裁裁定书或法院判决书。  
 
   八、目前工商部门有关集(农)贸市场的最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有那些? 
 
   工商部门监管集贸市场依据的法律法规主要是《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等。  
 
   九、什么是市场管理费,如何缴纳? 
 
   根据《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除国营商业、供销合作商业在集市上进行议购议销业务外,对进入集市交易的商品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取少量的市场管理费。工业品、大牲畜费率按成交额计算不得超过百分之一,其他商品不得超过百分之二,并应规定合理的收费起点。具体收费标准请向市场所在地工商部门咨询。  
 
   十、举办展览会需要审批吗? 
 
   根据《上海市展览业管理办法》规定:举办国际展览的,需经市外经贸委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批;举办国内展的,无须审批。
   举办展览会,展览场馆方应当在签订场馆租用协议之日起的30日内,将场馆租用的基本情况报给场馆所在地工商部门备案。 
     
    上海市合同信用促进会 上海合同信用网 版权所有 未经同意不得拷贝本站所有内容 违者必究  
  上海市合同信用网电话:64753202 技术支持电话:13601900222   Email:huerming@qq.com
由上海申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责技术支持和后台保障 沪B2-20050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