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崇明企业合同信用促进会
《章程》修改说明
各位代表:
我受上海市崇明企业合同信用促进会第一届理事会的委托,就《上海市崇明企业合同信用促进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修改草案,向大会作如下说明:
本会《章程》自二○○三年五月份经第一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使用至今,三年多来,本会坚持依《章程》办会,全面启动各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也暴露出部分内容不够完整准确,需要与时俱进,修订完善。为此,经第一届第十一次理事会讨论,现在向大会提出对《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改。
一、修改《章程》的指导思想
本次对《章程》修改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促进会工作,坚持改革创新、与时俱进的精神,使修改后的《章程》适应当前改革发展的形势,符合建设社会诚信体系的要求,更好地推动促进会工作健康发展,特别是推进诚信企业的发展。
二、修改《章程》主要内容的说明
1、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这一条中的第六款“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改为:“ 会员不按期交纳会费或多次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这是因为《上海市企业合同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中已经把等级认定工作由一年开展一次改为两年开展一次。所以,会员会费可以合并在评估年度一起收取。
2、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期限三年。”改为“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期限五年。”因为《上海市企业合同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中已经把等级认定期限由一年开展一次改为“两年开展一次”,原定三年一届,产生刚评估一次就面临换届,整个工作缺乏了连续性,不利于促进会工作的正常开展。
3、第十八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改为“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这是与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改为“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相一致。
4、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改为“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这也是与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改为“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相一致。
5、第二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这一条中最后增加一款:“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由理事会讨论决定,并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社团管理局审批执行”。
以上是本次《章程》的修改草案说明,请各位代表审议!
二○○七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