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企业合同信用促进会第五届第一次会员大会材料之(四)
上海市闵行区企业诚信促进会章程修改说明
各位理事、各位代表:
我受 四 届理事会委托,就《上海市闵行区 企业诚信促进会 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修改,作如下说明: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社团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上海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制定的《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以下简称《文本》)共7章58条。 协会按照《文本》格式和内容, 结合当前实际情况和事业发展要求, 在筹备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期间, 广泛征求意见,对章程进行了修改, 原章程为6章58条,新章程为7章60条, 与上次相比对,修改幅度较大。为便于各位代表审议协会新章程, 现将《章程》的修改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 章程修改的原则依据
根据《条例》的规定要求, 《文本》的格式内容, 结合我会的具体情况进行修改。
(一) 按照《文本》的格式和内容,调整原章程的格式内容, 因此章目顺序有很大变化。
(二)《文本》有的条款, 基本都写入章程。
(三)原章程有的,而《文本》没有的条款,视情况保留。
(四)原章程和《文本》都没有的条款,根据协会事业发展需要,必须增加的条款,做了适当补充。
(五)为使新章程文字表述规范、简明,同时保持原章程的章、条内容不变,在修改章程时,只对有关章、条作文字修改,这部分不在章程修改说明中赘述。
二、 章程修改的内容
为便于查找, 下面按原章程的章、条顺序、内容与修改后章程的章、条顺序、内容对比进行说明。详文如下:
(一)原章程第一章总则。
1、原第一条本会名称改为闵行区企业诚信促进会。
2、原第二条增加专业性
3、原第四条改为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原章程第二章第七条增加行业协调、学术研究、专业培训。
(三)章程第三章条款不变,内容基本不变。
(四)原第四章第十八条第二十条“原每届任期三年”改为每届任期四年,会员大会改为会员代表大会,第三十六条内设办事机构财务室改为对外联络部。
(五)原章程第五章第三十九条增加“资助人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各位代表,本次《章程》的修改,按照《示范文本》的要求,在原来基础上增加了必备的条款,并在文字的表述上作了较多的调整。修改后的章程内容更加充实、具体、规范,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协会的法制化和规范化建设。现根据本次代表大会议程,特将《章程》修改情况作以上说明,请大会和各位代表审议通过。
闵行区企业合同信用促进会
2017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