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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浦区企业合同信用促进会三届七次理
巾帼绽芳华 笑语庆佳节
凝心聚力谋发展 诚信赋能启新程
深耕技艺传文脉 走访交流促发展
凝心聚信话新春 携手同行启新程
而立之年,向新出发,新世界城,一场
聚焦冬日健康 赋能会员生活
本会三届六次理事会顺利召开暨会员考
喜讯!新华社受权发布《中共中央、国
历年被国家工商总局公示为全国“守合
关于开展企业合同信用等级和“守合同
温 馨 提 示
开展2014—2015年度上海市企

24、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或者分立的,其责任应当如何承担?

发布日期:2017-3-28 [字号: ]

    当事人合并一般指两种情况,一是指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成为一个新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新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被合并法人或者其组织的权利和义务。另一种情况是指一个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撤销后,将其债权债务一并转让给另一个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同法》第9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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