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浦促进会成功举办“职场AI革命”
时事要闻 |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
匠心筑诚 双星闪耀丨永业集团、中城
黄浦促进会三届五次理事会议圆满召开
花漾茶语 绽放她时光—黄浦促进会庆
黄浦促进会召开三届四次会长办公会
国歌响起,心潮澎湃—参观“国歌展示
抗震救灾 爱心同行-国货三枪筹集保
组织会员企业参观“人民的城市—上海
喜讯!新华社受权发布《中共中央、国
历年被国家工商总局公示为全国“守合
关于开展企业合同信用等级和“守合同
温 馨 提 示
开展2014—2015年度上海市企
24、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或者分立的,其责任应当如何承担?
发布日期:2017-3-28
[字号:
大
中
小
]
当事人合并一般指两种情况,一是指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成为一个新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新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被合并法人或者其组织的权利和义务。另一种情况是指一个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撤销后,将其债权债务一并转让给另一个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同法》第9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上海市合同信用促进会 上海合同信用网 版权所有 未经同意不得拷贝本站所有内容 违者必究
上海市合同信用网电话:64753202 技术支持电话:13601900222 Email:huerming@qq.com
由上海申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责技术支持和后台保障 沪B2-20050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