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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浦区企业合同信用促进会三届七次理
巾帼绽芳华 笑语庆佳节
凝心聚力谋发展 诚信赋能启新程
深耕技艺传文脉 走访交流促发展
凝心聚信话新春 携手同行启新程
而立之年,向新出发,新世界城,一场
聚焦冬日健康 赋能会员生活
本会三届六次理事会顺利召开暨会员考
喜讯!新华社受权发布《中共中央、国
历年被国家工商总局公示为全国“守合
关于开展企业合同信用等级和“守合同
温 馨 提 示
开展2014—2015年度上海市企

什么是效力待定合同?

发布日期:2016-8-30 [字号: ]

    所谓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合同法》规定了以下三种情况为效力待定合同:一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必须经过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才有效;二是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必须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才能对被代理人产生法律拘束力,否则,后果由行为人承担;三是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权利而订立的合同,经权利人追认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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