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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浦区企业合同信用促进会三届七次理
巾帼绽芳华 笑语庆佳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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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耕技艺传文脉 走访交流促发展
凝心聚信话新春 携手同行启新程
而立之年,向新出发,新世界城,一场
聚焦冬日健康 赋能会员生活
本会三届六次理事会顺利召开暨会员考
喜讯!新华社受权发布《中共中央、国
历年被国家工商总局公示为全国“守合
关于开展企业合同信用等级和“守合同
温 馨 提 示
开展2014—2015年度上海市企

《合同法》的调整主体有哪些?

发布日期:2016-6-22 [字号: ]

    《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据此,《合同法》调整主体为:
一、     自然人
    所谓自然人是指基于自然规律出生,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自然人的称谓是基于其自然属性,其范围较为广泛,包括本国自然人、外国自然人和无国籍的自然人。
二、法人
    所谓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三、     其他组织
    所谓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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