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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贵忠会长深入会员企业走访为“守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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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上海市合同信用促进会2023年工作
上海市合同信用促进会四届三次理事会
虹口区(简讯)
虹口区合同信用促进会组织全体会员民
通 知
关于做好2016—2017年度上海
通知培训

上海市虹口区合同信用促进会章程
(2011年6月22日第三届第一次会员大会第一次修订
2016年9月19日第四届第一次会员大会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社团名称:上海市虹口区合同信用促进会。英文译名:
Shanghai promotion of hongkou district credit of contract
第二条 上海市虹口区合同信用促进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本区工商、企事业法人、以及企事业法人分支机构自愿加入并依法成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是为虹口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自律性组织。本会以倡导企业诚信、提升企业社会信誉为宗旨,以构建企业合同信用体系为目标,以组织、指导企业合同信用等级认定、提高企业合同信用水平为主要任务。
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为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虹口分局;登记主管机关为上海市虹口区社会团体管理局。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主管机关和上海市合同信用促进会的管理指导。
第五条 本会住所:上海市虹口区玉田路252号二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活动原则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组织开展有关合同法律法规、企业合同信用管理、会员发展等方面的宣传、培训、服务工作;
(二)探索企业合同信用和诚信体系建设的途径,推广会员企业守合同重信用的典型经验,提升会员合同信用管理工作上台阶,促进会员企业间的相互支持,帮助和协助;
(三)建立本区合同信用促进会会员企业合同信用档案信息,向会员和社会提供咨询服务;
(四)组织开展企业合同信用方面的学术交流与国际交往,加强同国内外相关企业、团体及专家学者的联系与合作等,编写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动态和企业合同信用管理的宣传材料;
(五)更新和完善“上海合同信用网”,虹口区网页的信息与资料,并为会员提供信用信息交流、企业介绍、产品推介、人才招聘等项服务;
(六) 受理区域内企业参加合同信用等级认定的申报,审核企业申报资料,根据评估报告认定企业合同信用等级;
(七)完成业务主管单位交办的任务。
上述业务可概括为:组织开展企业合同信用等级认定、合同信用培训、信用咨询服务以及学术交流活动,以合同信用网为平台,为会员开展信息交流、产品推介、人才招聘等项服务。
第七条  本会活动原则
(一)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
(二)本会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
(三)本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第八条  本会由企业会员组成
凡承认本会章程,自愿申请加入本会并在区域内已获“守合同重信用”的企业和正在争创合同信用较好的企业,本会贯彻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并拥护本会章程;
(二)合同信誉好;
(三)无违法经营行为;
第十条  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核同意;
(三)由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有下列权利:
(一)有权选派出席本会会员大会代表,推荐本会理事候选人;
(二)在本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可享受本会提供的服务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有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履行会员职责,维护本会的声誉;
(二)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办理本会委托的事项;
(三)向本会反映工作情况,提供合同信用等有关资料;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不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或超过一年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将予以注销其会员资格。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取消会员资格:
(一)有损害本会信誉行为的;
(二)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
(三)不履行会员义务的。
(四)企业内部管理混乱,合同履约率明显下降,在一定期限内未见整改的。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十五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产生和免去理事会成员;
(三)审议通过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情况报告;
(四)讨论并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及其他重大事项;
(五)决定本会的终止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应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本会每四年为一届,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举行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提前或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每届理事会的任期为四年。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产生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决定秘书长人选;
(三)决定聘用副秘书长;
(四)召集会员大会;
(五)认定本会会员企业的合同信用等级;
(六)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收支情况;
(七)决定设立和撤销常设和临时工作机构;
(八)决定会员的吸收和取消会员资格;
(九)设立秘书处作为办事机构;
(十)聘请名誉会长、顾问和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由会长决定,延期最迟不超过半年。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召开会议,出席人数超过应到人数的三分之二方为有效,理事会决议须经应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增补理事应经会员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选举,并提请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
第二十四条  本会根据需要,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每届常务理事会的任期与理事会的任期同步。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中第一、五、七、八、十款职权。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召开会议,出席人数超过应到人数的三分之二方为有效,常务理事会决议须经应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一般每六个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由会长决定,提前或延期最迟不超过三个月。
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并提请下一次理事会确认。
第二十六条  本会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会长负责制。设会长一名、常务副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会长是本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一定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会长应当由社会知名度较高,且有一定声望的人士担任。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应征得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并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增加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但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在任期内不能继续任职或需延长任期的,应征得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并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会长须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方可解职或续任。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负责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代表本会参加重大活动。
第三十一条  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和处理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受会长委托召开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三)提名副秘书长人选,决定本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开展日常工作;
    (四)向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第三十二条  本会内设秘书处,是本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
第三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熟悉本会的业务工作,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有关组织和个人的捐赠、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支出:
(一)编印、发行内部通讯;
(二)学习、交流、会议和宣传;
(三)租赁办公场所;
(四)常设机构的办公经费和工作人员的工资、津贴等支出。
第三十六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由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应当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本会建立必要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会聘用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应当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应当进行审核并与接管的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会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和相关财务部门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向会员大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根据国家和主管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由理事会提出修改并表决通过后,再报会员大会审议。并经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应当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应当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四十九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6年9月19日第四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虹口区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上海市虹口区合同信用促进会。
 
上海市虹口区合同信用促进会
二0一六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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