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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11月30日经上海市嘉定区企业合同信用促进会
           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社会团体定名为上海市嘉定区企业合同信用促进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由上海市嘉定区区域内企业自愿组成,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参与上海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培育企业信用意识,倡导诚实守信的经营理念,提升企业合同信用水平;增强企业市场竞争能力,为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繁荣地方经济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嘉定分局、嘉定区社会团体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上海市嘉定区迎园路955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负责对本区域参加企业合同信用评价活动企业的辅导;
    二、开展对本区域企业合同信用等级的认定工作;
    三、建立本区合同信用等级企业的合同信用档案;
    四、开展合同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工作;
    五、向会员提供企业合同信用方面的信息和资料;接受企业对会员单位信用的咨询并提供服务;
    六、组织交流企业合同管理工作的经验,开展调查研究和理论研讨;
    七、接受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嘉定分局委托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由单位会员组成。申请加入的企业须符合《上海市企业合同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
第八条 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支持本会的工作。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超过二年不交纳会费或多次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一、违反本章程,经劝说后不改正者;
    二、有重大违法经营活动被查处;
    三、被吊销或注销工商企业营业执照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和财务报告;
    四、确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主要业务范围;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会员代表的产生,按照民主协商推荐方式产生。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实行会长办公会议制度,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决定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认定会员单位合同信用等级。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并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单位无故二次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视为自动退出。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年。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行使社团法人职权。
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在会长无法行使职权时,代理会长行使职权。
第二十六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会长的领导下,主持本会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受会长委托召集理事会会议;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其他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会员单位、有关组织和人士的捐款;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由理事会讨论决定,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后,报区社团管理局审批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提交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上海市嘉定区企业合同信用促进会     
二○○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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