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社会团体定名为上海市长宁区企业合同信用促进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由本区域内工商企业自愿组成的,经上海市长宁区民政局核准登记,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组织会员单位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沟通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联系。培育企业信用意识,倡导诚实守信的经营理念,提升企业合同信用水平,促进区域内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为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长宁分局的业务指导及日常管理和上海市长宁区社会团体管理局的监督管理,遵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开展各项业务活动。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水城路79号3楼。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宣传法律、法规;调查研究;咨询服务;专业培训;信息交流;行业管理。 主要任务有: (一)宣传、贯彻合同法律、法规,负责对本区企业合同信用管理的培育、辅导; (二)监督会员企业遵守促进会章程,规范会员企业的合同信用行为; (三)根据市工商局规定的规则开展对本区企业合同信用等级的组织申报和认定工作; (四)建立本区合同信用等级认定企业的合同信用档案; (五)开展合同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工作; (六)组织企业开展合同理论研究,培育诚信守约意识,完善诚信守约机制,促进会员企业间的相互支持、帮助和协作; (七)组织本区企业开展同境内外企业和社会团体在合同自律、合同管理方面的信息交流学习、考察合同管理经验,拓展市场; (八)向会员提供企业合同信用方面的信息和资料;接受国内企业对会员单位信用的咨询并提供服务; (九)接受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长宁分局委托的任务。
第二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由单位成员组成。申请加入的企业须符合【上海市企业合同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 第八条 加入本会的会员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合同信誉好,无违法经营行为; (三)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由其负责人或授权委托的人员参加本会活动。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获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三)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进行监督的权利; (四)会员有申请退会的权利。 第十二条 本会会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决定; (二)完成本会部署的任务,接受本会委托的工作,同其他会员互助合作,相互支持,共同发展; (三)自觉维护其他会员合法权益; (四)按时缴纳会费; (五)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本会会员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视情况分别报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定,予以警告、通报或除名。 (一)违反本章程,经劝说后不改正者; (二)有合同违法经营活动被处罚或者因信用问题被有关部门记录在案的; (三)被吊销或注销工商企业营业执照的; (四)受到新闻媒体曝光,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内部管理机制混乱,合同履约率明显下降,在一定期限内未见改进的。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确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决定终止的会议,由实际到会人数的过半数同意,决议即为有效。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领导本会工作。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由会长或常务理事会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审查本会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制定本会管理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五)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 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时,由理事单位推荐新的理事,报常务理事会。增补理事,应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应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追认。 第十九条 本团体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一、二、三、四、五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追认。补选的常务理事应在理事中产生。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权; (二)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 (三)由常务理事会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 (四)常务理事会设立秘书处作为办事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在秘书长领导下处理本会日常事务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秘书长为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长任期和换届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二十三条 会长行使的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四条 秘书长行使的职权: (一)在会长的领导下,主持本会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受会长委托召集理事会会议;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其他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章 经费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在核准的范围内从事各类服务的收入; (三)利息; (四)有关组织和海内外人士的资助;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支出: (一)编印、发行内部通讯 (二)学习、交流、会议和宣传、培训费用; (三)常设机构的办公经费支出。 第二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经费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合法资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六章 终止 第三十五条 本会遇下列情形之一时予以终止: (一)国家决定撤销; (二)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要求终止; (三)因其他原因无法续存。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程序是:常务理事会提出书面意见,理事会协商一致形成动议,报会员代表大会在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通过后作出决定,经登记机关申办注销。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有关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修改时同。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上海长宁区企业合同信用促进会(筹) 二OO三年五月廿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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